"8种情形可拒缴物业费"系误读!物业费不能拒交,服务差可换
插图李庆琦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孙煊哲
核心提示|
日前,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被部分媒体错误的解读为“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交物业费”,该文章在网络上引起大规模转发,引起民众重大误解,相关主管部门出面发声称,上述文章解读有误。
那么,上述文章错在哪?业主为什么要交物业费?对此,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进行详细剖析。
国务院修改《条例》被媒体错误解读
近日,一些媒体在网络发消息称,“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文章一经发布便在各种不同的微信公众号中快速传播。文章解读是否准确?对此,河南省物业管理协会会长李大康表示,此次《条例》所涉及的4个条款的修改,全部是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内容,没有一个与物业费有关。综观整部《条例》,也没有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条款,甚至没有“拒交”一词,文中所称的“8种情况”没有一种情况引用于《条例》相对应的条款。
随后,该文章原发媒体在其官方公众号发表《更正致歉声明》称:国务院近期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不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条款,《物业管理条例》中不存在稿件中列举的所谓“8项可拒交物业费的情形”的内容。由于把关不严刊发了上述失实文章,引起众多媒体转发,造成了广泛的误读和曲解,带来了负面影响,向读者致歉。
专家解读
1.到底该不该交物业费?
“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其本质是对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侵害。”房产专家、国银房产律师团队主任律师李续杰表示,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拒付物业服务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觉得物业服务不好能拒交物业费吗?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如果觉得物业服务有问题,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环保、城市管理、工商、人防、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单位、举报电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3.物业能不能增加收费项目?
在生活中,有个别物业公司会以各种名义来增加物业费,对此,我省也有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质价相符、公平公开、合理诚信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服务合同以外的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如果确需调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4.物业不公示收支情况该如何处罚?
按照我省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电梯、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及维护保养情况;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小区公共空间收的广告费算谁的?
在小区内,我们见到最多的就是电梯间的广告了,它们还不定期的会更换。事实上,这些广告都是要向商家收费的,那么,这些广告费算是谁的?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小区公共用地上除了卖枣、卖拖把、卖锁的,还会有补习班招生的、医疗机构体检的等,物业让这些商家在小区摆摊算不算违规?
按照我省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广告、宣传和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6.觉得物业公司服务不行想换掉怎么办?
有时候,我们对物业公司已经忍无可忍,达到必须换掉的地步,怎么换?
按照的规定,业主大会是有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之权利的。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在约定的时间撤出物业管理区域。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约定的撤出时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约定时间提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还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对其处以每日一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