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系宇通400呼叫系统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宇通与苏某某签订了保密协议。

一直以来,宇通客车公司(以下简称“宇通”)通过其400呼叫系统接受客户来电及咨询,对客户进行回访,获得客户信息,汇集形成客户名单。

网络图

苏某某居住在同学李某某家中,由于两人关系不错,苏某某通过手机拍照以照片形式向李某某发送宇通400呼叫系统中的有关客户信息及笔记本记录的客户信息300余条。

随后,李某某及所在公司利用该信息与客户联系并进行交易。

法院一审认为,两人侵犯了宇通的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宇通客车公司经济损失11万元。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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