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给好友3万元,经过诉讼、执行,眼看就要拿到手,在法院的调解下,对方签署了愿意还钱的和解协议,她却突然反悔了,从法官手中一把夺过和解书往嘴里塞,试图让这一切不作数。然而,生效法律文书,咋能被"吃"没了?

"法官,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你们一直都在为我着想,想方设法地帮我解决问题,我真是一时糊涂了,希望你们能够原谅我……"4月26日上午,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申请人张女士来到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缴纳了1000元罚款。

现年54岁的张女士曾经有个好朋友刘女士,刘女士是做生意的。2014年9月,刘女士需要资金周转,跟张女士借了3万块,约定借期为三个月,2015年1月1日前还清。

借款到期后,刘女士"翻脸不认人",就是没钱还债,昔日好友因此反目成仇。

多次讨要无果后,张女士将刘女士及丈夫起诉到了法院。惠济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女士及其丈夫吴先生连带偿还欠款3万元。

判决生效后,刘因故入狱服刑,吴先生也并未及时支付执行款。2018年3月,张女士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从情理法角度为双方做和解工作,最终双方愿意和解。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到惠济法院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吴先生在一年内分三次还清全部欠款,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在双方按完手印,执行法官将和解协议收回准备存档时,张女士突然变卦了:"这协议不算数了,我不能便宜了这龟孙,我得跟他要利息!"说着,她一把将和解协议从法官手中抢回,随后放入口中咀嚼,试图将协议吞入腹中,执行法官立即予以当场制止。

"你有不同意见可以跟我们提,但是毁坏协议可是不应该的……"在法官的批评教育下,张女士认识到自己毁坏和解协议的严重后果,随后写下悔过书。鉴于张女士口吃和解书一举,已构成妨碍执行行为,惠济法院依法对其罚款1千元。

【提醒】

合理表达诉求,莫因冲动有理变没理

惠济法院执行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遇到矛盾纠纷时要注意讲求方式方法,理性维权,合理表达诉求,切莫采取非理性的不当方式,让"有理"变"没理",大吵大闹阻碍法院执行公务的行为更是行不通的。

案件的执行却并没有因为这一"突发状况"而中止。目前,被执行人吴先生已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执行款,申请人张女士也缴清了1000元罚款,为自己的冲动买单

【法条链接】

有哪些行为会被法院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线索提供: 曹雅苹)

【责任编辑:靳静波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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