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上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执犯罪新闻发布会。
郑州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文斌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该院执行一庭庭长闫明向媒体介绍执行工作有关情况,郑州中院新闻发言人、宣教处处长张帆主持发布会。
【案例A】
不还钱,还把拆迁补偿款转移给他人,他被判刑半年
郭某某与安某刚、张某霞发了民间借贷纠纷,2014年3月4日,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安某刚、张某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郭某某借款共计37万多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可判决生效后,安某刚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郭某某于2014年5月向新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查明,安某刚于2015年收到宅基地拆迁补偿款42万元,因担心该笔款项被人民法院冻结,于2015年11月20日,通过银行卡分别转给安某某13万元、左某某20万元。新郑市法院将安某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7年3月27日,安某刚与郭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先行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取得郭某某谅解。
当年4月7日,新郑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某刚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安某刚有期徒刑六个月。
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安某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擅自转移名下33万元房屋拆迁款,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该案警示具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试图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B】
不搬家,导致法拍房无法交接,害人也害己
席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偿还席某某借款二十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李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席某某于2014年8月21日向巩义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巩义市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位于巩义市的一套房产并予以评估拍卖,买受人贺某某以最高价竞得。
该房产拍卖后,费某某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其所有。
巩义市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后费某某提起异议之诉,巩义市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费某某又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巩义市法院依法裁定该套房产归买受人贺某某所有,并要求费某某于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从案涉房产中搬出,但费某某拒不搬出,导致拍卖房产无法交接。
巩义市法院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费某某刑事责任。
2018年1月4日,面对刑罚威慑,费某某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费某某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费某某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巩义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费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意义:
本案中,费某某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在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能够及时悔悟,自动履行义务,并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惩治了此类抗拒执行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C】
长期占有法院查封房产,还阻碍执行,他受到严惩
2012年11月30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李某诉付某及第三人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期间,依法查封了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的一处总面积为1678平方米的商业用房。
2013年4月,登封市法院分别作出民事调解书。2013年10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为确保案件顺利执行,登封市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已经登记在协助执行义务人张某某名下的上述房产予以查封。
执行期间,张某某在没有取得合法依据的基础上,长期占有上述房产,并多次阻碍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登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名及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腾清所占房屋,并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登封市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没有取得合法依据的基础上,长期占有法院查封房产,并多次阻碍登封市法院依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登封市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作出判决,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