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刘瑞朝 文 记者 白周峰 摄影
电动两轮车,已被列入郑州市交通综合整治范畴,频频上路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又该如何处置呢?根据规定,无论是电动还是机动的三轮车、四轮车,都属于机动车范畴。
郑州市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管理的通告》(下简称《通告》),明确要求禁止利用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从事非法营运、占道经营以及违法行驶等行为。
此次联合发文的包括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联合对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进行专项交通综合整治行动。
据了解,列入此次通告整治范围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是指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的,具有三个或四个车轮,使用内燃机或电力装置驱动的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相关规定及标准,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根据《通告》,禁止利用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从事非法营运、占道经营以及违法行驶等行为。驾驶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依法扣留的车辆,不能够提供合法来历证明的,不予发还车辆。
对于利用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违规从事客运市场经营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后及时移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发现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有前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并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对生产销售环节,《通告》规定,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车型;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禁止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
违反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公安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等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生产者、销售者未如实向消费者告知本通告整治范围内的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等情形,消费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