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3日AⅠ·09版的报道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周广现实习生张泽元

2012年到2015年,为解决郑州市民吃菜贵的问题,郑州市政府出台政策,对售卖平价菜的平价菜店进行房屋租赁补贴。郑州市民杜先生请求郑州市物价局公开对这些平价菜店的房屋租赁补贴金额,该局没有公开。

2017年,杜先生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该法院判令郑州市物价局不公开平价菜店房屋租赁补贴金额的行为违法,金水区人民法院以郑州市物价局不公开这些信息不违反规定为由,驳回了杜先生的诉讼请求。

杜先生不服金水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4月2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4月27日,本报以《市民起诉物价局不公开补贴信息》为题报道此事。7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郑州市物价局之前作出的不予公开每家菜店房屋租赁补贴金额的答复,责令该局对杜先生申请公开补贴金额的请求重新作出答复。

没有收到信息公开的内容,却被要求“合理说明”

8月3日,本报以《法院判令郑州市物价局公开信息》为题再次报道此事,不过,郑州市物价局并没有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对杜先生公开对每家菜店的补贴金额,却在8月14日向杜先生发函要求其“合理说明”公开每家店菜店的补贴金额是否和其自身的生产、生活或科研有关。

“今天早上,听说郑州市物价局给我寄来了一封信,我很高兴,以为是向我公开每家菜店的补贴金额呢,谁知一看内容,是让我‘合理说明’我申请郑州市物价局公开对每家菜店的补贴金额的理由,这不是捉弄人吗?我不会写什么‘合理说明’的。”8月16日上午,在郑州市金水区一小区内,杜先生说,两次庭审时,郑州市物价局都说,公开对每家菜店的补贴金额和他个人的生产、生活、科研无关,不应该向他公开这些信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支持郑州市物价局的这一说法。该法院认为,公布对每家菜店的补贴金额,涉及公共利益,任何经营公司的经营行为在涉及公共利益时,经营公司也应当让渡自己的商业利益或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给公共利益。

杜先生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为撤销金水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驳回杜先生诉讼请求的内容,撤销郑州市物价局所作的答复内容。责令郑州市物价局对其申请公开每家菜店房屋租赁补贴金额和平价菜店开办公司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姓名及办公电话的内容重新作出答复。这充分说明,任何人都可以要求郑州市物价局公开对每家菜店的补贴金额,这是法律赋予一个公民的权利,和其本人的生产、生活没有任何关系,“我能做什么合理说明呀?”

“法院判决写得明明白白,我不会对此做出任何说明,如果郑州市物价局在法定期限内,仍不对我公开对每家菜店的补贴金额,我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郑州市人民政府反映郑州市物价局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违法行为。”杜先生说。

法律专家认为,物价局此举是对法院判决的挑衅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清楚地写道,撤销金水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驳回杜先生诉讼请求的内容,撤销郑州市物价局所作的答复内容。责令郑州市物价局对其申请公开每家菜店房屋租赁补贴金额和平价菜店开办公司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姓名及办公电话的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那么,为什么在判决书下达16天后,郑州市物价局不但没有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向杜先生公开对每家菜店的补贴金额,却要求杜先生做出一个“合理说明”呢?

郑州市物价局法规处的左先生说,这个要求杜先生做出“合理说明”的函确实是该局向杜先生寄过去的,该局这样做只是希望想了解一下情况,了解杜先生为什么要求该局公开对每家菜店的补贴金额?

“郑州市物价局要求杜先生合理说明其为什么请求该局公开对每家菜店补贴金额的‘合理说明’,这种做法是很荒谬的,也是对法院判决的一种挑衅。”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博士王军权说,在庭审中,杜先生的代理律师已经多次说过,这是一次公益诉讼,其诉求目的只是为了促进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为了有效地监督政府的工作,和杜先生本人的生产、生活毫无关系,而且法院也支持了杜先生的这种做法。现在,郑州市物价局不去积极履行法院判决,却让杜先生对其行为作出“合理说明”,这不是刁难人吗?

北京老友律师事务所的李德祥律师说,为加强郑州市政府的行政执行力建设,督促行政首长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追究行政过错,2007年3月30日,郑州市政府出台了《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该《办法》第八条规定,如果郑州市有行政机关拒不执行生效判决,郑州市政府可以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假如郑州市物价局在法定期限内仍不向杜先生公开有关信息,杜先生可以向郑州市政府反映这种情况,请求郑州市政府追究郑州市物价局的责任。

败诉案件责任人如何追责,不得而知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注意到,2016年9月26日,郑州市下发《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一文,该《办法》规定,行政机关的有关人员因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原因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要对有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应该按照职责,承担责任追究工作。

如今,该案的判决书已经下达了19天,郑州市物价局是否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了呢?

8月16日下午,记者就此询问郑州市物价局法规处的左先生,他说他对此情况不清楚。随后,记者又询问郑州市物价局负责机关事务工作的蒋女士,她说这个事,她需要问问该局的有关领导,然后才能给记者一个回复。不过,截至8月16日晚7点,蒋女士并没有给记者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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