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等部门近日联合出台《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把幼儿园收费项目纳入省级管理,各地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并明确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按照新的收费管理办法,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费用包括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其中,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如幼儿园自备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收取校车费。

幼儿园为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非营利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发布,多退少补”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提前告知和公示,收费必须单独立账,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除保教费、住宿费以及经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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