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对宣誓人员范围、宣誓誓词、流程等作出明确规定。

省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工作人员须进行宪法宣誓

根据《办法》,省政府任命的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中担任正、副厅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由省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就职宣誓,有关法规或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处级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人员范围由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办法》规定,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担任同级别职务只需宣誓一次

《办法》规定,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宣誓仪式应当在省政府指定场所举行,由省长或者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监誓,省政府秘书长或者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处级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各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宣誓仪式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受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宣誓程序等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根据《办法》,已经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应着正装、不得无故缺席

《办法》规定,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还应当有宣誓台,宣誓台上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程序将按照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宣誓三项流程来进行。

《办法》提出,宣誓仪式可以采取集体宣誓或者单独宣誓的形式。在宣誓人宣誓时,监誓人面向宣誓人站立,监督誓词诵读。

另外,《办法》要求,宣誓人员进行宪法宣誓时,应当着正装或者职业制式服装。宣誓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宣誓仪式组织实施单位,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责任编辑:钱艳红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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