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经可休1至2天假;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女职工在职场受到性骚扰进行投诉,用人单位应及时处理并保护其隐私……

日前,《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从女职工的生理实际出发,对女职工怀孕、休产假、生理期保护等多项权益进行规定,1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发布

用人单位应预防和制止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

俗话说,妇女能顶半边天,女职工的权益一直是社会普遍关心的话题之一。

在女职工生育权利保护方面,《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对于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职场“性骚扰”,《规定》也有具体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等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行为,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关注

女生如果有痛经的情况 可请1~2天的“痛经假”

在《规定》里,引发热议的一项就是关于“痛经假”的规定。

《规定》要求,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10分钟工间休息;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休息。

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然而“痛经假”却让不少女同胞“悲喜交加”。早在2017年,《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就出台了“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经量过多’的,企业应给予女职工1至2天的带薪休息”的规定,可据杭州媒体报道,20天过去后,“痛经假”的病假单在当地医院一张都没开出。

声音

有人为“痛经假”点赞 有人却不看好“痛经假”

虽然女职工在我省请“痛经假”,并不会像浙江一样要到医疗机构开证明,但杭州的情况,也从侧面反映了女性在职场工作的现实。

网友“小人物”就表示,对于私企来说,“痛经假”就像是一个童话,看似美好,但能实现的少之又少。也有网友担忧,给女性的福利越多,将来求职的门槛就会越高,这对女性找工作是不利的。

在郑州某企业做人力资源经理的孙女士也称,她能够理解“痛经假”这项举措是对女性的关怀,“在很多企业中,有一项福利叫‘全勤奖’,顾名思义就是全月考勤都不存在请假、迟到、早退等现象,可见许多企业是并不鼓励员工请假的。”她表示,因此,就算有“痛经假”的规定出现,很多时候,女职工出于对工作表现等各方面的担忧,可能会放弃这个权利。

不过,还是有许多网友对这一规定点赞。网友“沧海1粟”说,这是女职工的福音,保护了女职工的权益。

还有网友表示,真的有痛经的可以给(休息),因为同为女性真心知道那个难受劲,有的人需要输液,有的人会晕过去,真正特别痛的时候不见得可以用心工作。

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一名医生表示,女性在生理期内,身体机能确实受到一定影响,“痛经假”的规定很人性化,也表现出了对女性关怀和爱护的一面。

保障

用人单位违规可投诉 相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

《规定》出台后,人们最多担心的是如何保障各项福利政策能够真正落实?如果用人单位不照做,如何维权?

对此,《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申诉,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申诉的,收到投诉、举报、申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组织。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女职工。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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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经假”,安徽、广东、陕西等地已实施

其实,除浙江外,“痛经假”在其他省份也已出现。

2016年3月1日,《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已经开始施行,对于“痛经假”是这样规定的: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作业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月经期间应当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在月经期休息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照顾。

去年2月,广东省实施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今年年初也在该省开始施行,关于“痛经假”的规定,与我省类似。

河南商报记者 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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