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孙煊哲 摄影 吴国强 实习生 冯子雍
清和苑小区地下负一层被改成一间间储藏室
没了地下停车区,部分业主只好把电动车停路边
小区本来规划有450个地下电动车停车插口,后来却被改成数百个储藏间,走廊狭窄,走在里面跟地下迷宫一样。这样的储藏室,每间售价1~3万元不等,且没有任何产权。有不少业主表示不满,“开发商由此多赚了数百万元,而由于原本的电动车位被侵占,业主们无奈只能将电动车停在地面随意摆放。”
开发商这样做是否违规?若违规应该由哪个部门进行查处?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探访:地下电动车位变储藏室,行走如迷宫
近日,清和苑小区业主周先生向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反映,他在清和苑小区申请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在入住前他来清和苑看过房子,当时地下负一层是非机动车公共停车位。然而没几个月时间,非机动车公共停车位不见了,原本空旷的区域被隔成了一间间的储藏室,这是什么情况?11月1日,记者来到位于郑州长江路与连云路交叉口附近的清和苑小区进行调查。
"前期泰安物业给我们业主打过电话,问是否需要购买地下储藏室,后来才知道我们买的储藏室是由地下电动车停车位改成的。"周先生拿出了一份购置合同,记者看到,合同名称为《"清和苑"项目地下非机动车停车位围合施工设施转让协议书》,收据费用名目是非机动车位围合施工费,而盖章单位为"清和苑小区物业管理部",并没有物业或开发企业公司名称。
周先生告诉记者,"储藏室每间售价1万到3万不等,当时物业说数量有限,很多业主怕抢不到,没有过多详问是否合规就买了。并且物业要求,购买储藏室前还要签订一份‘业主自愿委托开发商改造’的申请。"
在小区2号楼负一楼记者看到,地下空间被分割成多个小隔间,小隔间中间是一条条的走廊,宽约1米,横七竖八地连通着各个单元,走在里面就像进了迷宫一样。
随后,记者走访5号楼、6号楼、7号楼等楼栋发现,所有的地下非机动车位几乎均被改成一间间的储藏室,狭窄的走廊通道根本不能停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而且没有发现任何消防设施。"整个小区约有300个这样的储藏室,开发商可以多卖数百万元,且很多储藏室的墙面是由石膏板隔开的,万一失火,后果不堪设想。"周先生说。
回复:储藏室是开发商出售的,跟物业没关系
在该小区物业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地下室是开发商出售的,虽然是在物业办公室卖的,但是跟物业公司没有关系。"记者询问了开发商的联系方式,但该工作人员没有提供,"他们早就撤走了,我们没有联系方式。"
业主杨先生给了记者一位开发商工作人员和售卖储藏室工作人员的电话,但这些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记者了解到,清和苑小区由河南金泰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物业公司是河南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网络查询发现,泰安物业的法人同时还是金泰安置业的监事。"由此可以证明,开发商和物业应该是一家人。"周先生说。
那么,开发商改造的储藏室是否合规呢?
周先生出示了清和苑住宅项目规划设计图,图中标注:该小区地下面积约6640平方米,其中机动车车库3912平米,非机动车库2728平米;整个小区地下室应配备450个电动车充电插口,其中1号楼下应布置电动车充电插口86个,2号楼86个,3号楼55个,4号楼83个,5号楼30个,6号楼56个,7号楼54个。
从现场情况来看,地下仅有一层的清和苑小区根本没有配备地下电动车插口,小区电动车不得不停放在单元门附近,或路边随意摆放。
说法:等执法人员调查后,一周内给回复
记者查阅《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现,其中第六十五条规定,市、县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还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于相应罚款。
针对该小区地下非机动车停车位变储藏室一事,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小区开发商或物业擅自更改规划,抢占公共空间,可反映给郑州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进行整改、查处。
郑州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规划、房管部门的执法部门均合并到郑州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支队对业主所反映的事情高度重视,等执法人员对该小区进行调查、取证、核实之后,一周之内会给予答复。
线索征集
征集:从10月18日起,省住建厅联合大河报共同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系列报道,收集相关线索并对已发现、处理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按照此前文件公布的重点检查领域,本报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征集:
●物业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是否存在将全部服务委托给他人的行为。
●是否存在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为。
●是否存在违法捆绑收费,强行侵占小区公共绿地和空间,有组织地滋扰业主,以暴力胁迫手段阻碍物业项目正常交接,干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等涉黑涉恶行为。
●是否存在“在管未报”和“已报未管”的情况,企业项目信息、人员信息等是否与平台备案信息一致。
●是否存在擅自接管建设单位应当招标但未招标的项目。
●是否存在未进行物业承接检查擅自接管、未进行承接检查备案的情况。
●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情况。
无论业主或是物业行业的从业者,如想对物业有关问题“吐槽”或提出建议,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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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河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