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监督好政府的"钱袋子"?如何促使公共财政使用得更合理高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第七次会议对《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张学勤在汇报时说,考虑到在地方立法中,一般不涉及机构设立、人员编制问题,二审稿将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应当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此外,在政府违法举借债务方面,一审稿对政府举借债务进行了规范,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单位提出,这一规定很好,但缺乏相关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采纳此意见,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规定超过限额举借债务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据了解,《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是2002年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立法条例》有关规定,该条例将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第七次会议审议后,由常委会提请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来源:河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