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鲁维佳

声称能代办大额信用卡,却在收集了数十位客户的银行卡信息后“打包”贩卖给了“下家”牟利,刘某等四名“卡贩子”为自己的“小聪明”付出了代价。2018年11月28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两年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至10000元不等。

【案件】买卖银行卡成“生财之道” 四男子出售数十张获刑

现年23岁的刘某常年在沿海某省从事手机配件生意。一次偶然的机会,在得知收购、倒卖银行卡可赚取差价从中牟利后,刘某动起了当“卡贩子”的“歪脑筋”。随后,刘某伙同朋友赵某,通过在报纸上打广告、在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声称其能快速办理大额信用卡。一旦有人回电,刘某便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要身份验证为名,要求对方提供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卡等银行卡信息。获取一定数量信息后,刘某两人将获取的上述信息加价“打包”倒卖给了“下家”吴某,吴某又将上述信息层层转卖给李某和齐某(另案处理)。为提升潜在“客户”的信任度,刘某和赵某还将微信头像修改为“代办大额信用卡”,个性签名也标注为“常年代办大额信用卡,前期无任何费用,额度最高50万、资料简单、下卡快”等信息。”。

2018年1月,刘某等人所贩卖的一张卡主为弓某的银行卡,被发现被诈骗分子用于骗取郑州某公司人民币48万元转账使用,受害人报警后,警方经过侦查很快找到了刘某等人。

截至案发时,刘某和赵某共非法持有后并出售他人信用卡44套,被告人吴某收买该44套他人信用卡后,又转卖给被告人刘某,刘某持有后将其中的二十多套转卖给齐某(另案处理)。通过贩卖他人银行卡,被告人刘某获利约13200元,被告人赵某获利约1万余元,被告人吴某和李某分别获利约19000元和3000元。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四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家里还有年迈的父母及孩子,我真是后悔啊。”在判决书上签字时,刘某悔不当初。

【法官提醒】警惕“代办大额信用卡”骗局 保护好我们的个人信息

主审法官随后提醒,随着信用卡在人们生活中的日渐普及,各种信用卡代办中介也雨后春笋般出现,而一些不法分子也瞄上了这一行业。近年来,其审理的“代办信用卡”相关案件也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类型:1.被告人以代办费、手续费、邮寄费等为名,一步步向被害人索要钱财,随后玩起“人间蒸发”。2.被告人以代办大额信用卡名义骗取客户证件材料及个人信息,随后将这些信息出售牟利(本案中刘某及赵某等人的行为即属于此种情形)。3.被告人盗用骗取的被害人身份信息盗办一张或多张大额信用卡,再利用上述信用卡套现;或是骗取被害人安全校验码、或交易密码等后套现,甚至盗用被害人微信、支付宝、财付通等内资金消费。这些被告人正是利用了办卡人对金融知识的欠缺和急于办理大额信用卡的心理及不注意保护个人隐私的弱点,利用“银行客服”“公司经理”等虚假身份骗取信任,一步一步诱惑受害人上当,不仅严重威胁着被害人的财产及个人信息安全,也影响着金融秩序。

为此,他提醒广大市民,要擦亮眼睛,慎防落入代办信用卡骗局。首先要注意正确认识信用卡的功能,信用卡是银行提供给用户的一种先消费后还款的小额信贷支付工具,且与个人征信相挂钩,是用来供自己生活消费的,不是用来经常非理性消费、大额套现和拆东墙补西墙的。同时,在有需要办理信用卡时,应尽量到正规银行网点,持本人相关证件进行,不要让亲友及一些自称银行客服、经理等工作人员的人代为申领及设置密码;同时不轻信一些代刷、代提额度等的宣传,尽量不将卡片外借;对所收到的银行客服、经理等银行工作人员以办卡需要等名义,要求以转账方式进行所谓的激活、验资的电话、短信,一定要多加谨慎考虑,不要轻易答应对方要求,也不要轻易点击短信内的不明链接,而要通过正规客服电话、到银行网点等进行核实和咨询。

同时,要注意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轻易向他人透露身份证号、卡号、卡片有效期、密码等个人信息;不要因为好面子等原因将信用卡轻易外借。在确有必要使用涉及个人身份信息的证件时要注意妥善使用,并在相关材料上标明用途,如在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注意注明:“此身份证复印件仅于XX年X月X日供XX办理XX业务,他用无效不负责任”等字样,并注意部分笔画与身份证的字交叉或接触,每一行后面一定要划上横线,以免被偷加其他文字。如果申领到信用卡后不准备使用,应注意及时将该信用卡销毁,不要随意放置或直接丢弃,以免被不法分子冒用。如果不幸上当受骗,要第一时间报警,并提供电话录音、来往短信、支付凭证等线索,从而有效避免个人财产再次遭受损害。

【法条链接】什么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大河客户端

【责任编辑:靳静波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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