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报连续推出两篇关于小区业委会成立失败的报道,因未按时交物业费导致无法筹建业委会,让一些小区业主颇为苦恼。
而这一规定出自河南省住建厅9月5日印发的《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下简称《规则》),郑州一些办事处在具体实施时称:未按时交物业费就没资格,这是规定。对此,省住建厅在接受河南商报记者采访时回应称:将对全省街道办事处进行业务培训,对政策达成统一理解,推动小区业委会成立。
回顾 被“按时交物业费”卡着,成立业委会太难
11月22日,商报报道了郑州市一小区成立业委会失败一事。因为不符合“按时交纳物业费”的条件,报名参加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业主被认定不合格,筹建业委会的工作也只能告停。29日,《河南商报》又报道了郑州市瑞隆城小区的类似事件,因为不满足“按时交纳物业费”的条件,小区准备筹备业委会的25名业主,全部不具备入选筹备组的资格。
对于“未按时交物业费,就没资格参选业委会”这一说法,南阳路办事处房管科卫科长称,办事处也是依据河南省住建厅印发的《规则》执行工作。他告诉河南商报记者,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交费时间,在合同有效期内,只要有一次晚于协议中约定的时间交费,就属于未按时,也就没有参选业委会的资格。
回应 拟将对全省街道办事处进行业务培训,推动小区业委会成立
那么,河南省住建厅在《规则》中对筹备组业主代表和业委会成员都作出“按时交纳物业费”的规定,是基于何种考虑?
29日,河南商报记者采访了河南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吴处长。
吴处长称,关于业主义务和业委会成员条件,《规则》中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是一致的。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的条件;而在《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中,也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作为业主义务和业委会成员的条件予以规定。
问题1 怎么界定“按时交纳物业费”?
吴处长告诉河南商报记者,首先,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来判断,如果合同里约定了交费时间,那么就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进行交费。
其次,如果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费时间,但是在小区的日常管理中,已经形成了一个约定俗成的时间,就以那个时间为准,“有法定从法定,没法定从约定。”
问题 2 什么是“非恶意欠交物业费”?
吴处长解释,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合同当事双方(物业和业主)无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双方对交费时间不存在异议,或者说当事双方对交费时间约定变更的一种认可。但如果物业服务双方由于物业服务费用交纳时间正在进行诉讼,最终结果以人民法院判定为准。
业主欠交物业费的情况可分两种,一种是非恶意欠交物业费,一种是恶意欠交物业费。
非恶意欠交物业费的情况有很多种,比如出国、出差、工作临时调动等,若业主回来之后把物业费及时补上了,就构不成恶意欠交物业费。“在后期,如果业主想当选业委会成员,需要在小区进行公示情况说明。”业主将情况说明在小区公示后,只要物业公司和已经交纳物业费的业主都无异议,就不影响其参选业委会。
但如果是恶意欠交物业费,便会影响其权利的实施,“例如,不仅自己不交费,还怂恿他人不交费等情况。”
怎么界定“非恶意欠交物业费”和“恶意欠交物业费”,可由法院来界定。
针对目前具体执行部门的遵照执行一刀切,吴处长表示,目前成立业主大会工作已经下放到基层办事处,基层工作人员正在全面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接下来,河南省住建厅也拟对全省街道办事处进行业务培训,统一政策的执行标准、工作程序和处理方法,推动小区业委会成立。
河南商报记者 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