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据“平安中原”微信公众号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邵可强
今年9月,杭州一网红因养狗纠纷,与一名孕妇大打出手,引发了网友对文明养犬、合法养犬的热烈讨论。近期,多地相继出台了犬类管理的地方法规。
12月5日,《河南省限养区内禁养犬只名录》(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公布,其中规定了在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犬只的名录,约50种。近期,省外多地出台“最严”养犬规定,此次我省公布拟禁养犬只种类,是否意味着我省“最严”养犬令即将到来,您怎么看?
发布限养区禁养以下种类犬只
昨天,省公安厅官方微信“平安中原”对外发布消息,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省公安厅、省畜牧局、省住建厅参照世界犬业联盟公布的猛犬名单和北京、西安、广州等城市限养犬种名录,结合我省实际,拟定了《河南省限养区内禁养犬只名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
其中指出了拟禁养犬只的名单:秋田犬、大丹犬、藏獒、牛头梗、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纽芬兰犬、罗威纳犬、比特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圣伯纳犬、雪达犬、大白熊犬、阿根廷杜高犬、寻血猎犬、拳师犬、杜宾犬、斗牛犬、波音达猎犬、比利时牧羊犬、高加索牧羊犬、威玛犬、俄罗斯牧羊犬、川东猎犬、美国斯塔福梗、中华田园犬、卡斯罗犬、纽波利顿犬、马士提夫獒犬、凯丽蓝梗、伯恩山犬、爱尔兰猎狼犬、巴西菲勒犬、阿拉斯加雪橇犬、贝林登梗犬、巴仙吉犬、大麦町犬、猎鹿犬、格力犬、可蒙犬、古代牧羊犬、猎狐犬、法兰德斯牧牛犬、松狮犬、澳洲牧羊犬、荷兰毛狮犬、伯德梗、萨摩耶犬、边境梗等50种犬种,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
标准体高超过45厘米大型犬禁养
上述名录禁养犬只只是品种名字,有没有具体标准?
省公安厅有关人士透露说,限养区禁养大型犬体高有具体的标准,即体高超过45厘米的大型犬(站立时从肩胛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还有就是,以上禁养的犬只中,工作犬、导盲犬、助残犬等特殊用途的犬只除外。
限养区域有没有具体明确的范围?
该人士说,此次没有公布明确具体的限养区域。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据介绍,上述只是我省限养区内禁养犬只名录的征求意见,市民或养狗人士有哪些建议和意见,可以在“平安中原”微信号的评论区里留言。
需要注意的是,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本周日(12月9日)中午12时。
追溯禁养犬名录出台早有先兆
今年1月1日起,河南省新版《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其中透露未来对禁养犬品种、体高等将作出进一步细致规定。
根据规定,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畜牧部门、省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自新《条例》实施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公布。由此可见,本次征求意见与之相呼应。
此外,还对文明养犬作出具体的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前款规定以外其他犬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携犬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
若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若违反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互动这份拟禁养犬只名单,你有什么意见?
征求意见稿发布,意味着我省限养区域禁养犬只的种类将出台正式标准。届时,哪些种类的狗狗不能养,哪些区域属于限养范围,甚至对遛狗时间、狗链长度等作出严格规定,或许将会明朗。
活泼可爱的狗狗,一直是人类忠诚的好伙伴。近年来,随着养犬家庭越来越多,犬类伤人、因养犬引发邻里纠纷的情况也越来越常见。河南省限养区内禁养犬只名单正在征求意见,如果你有意见或建议,不妨与我们分享,本报将你的意见或建议转交给相关部门。
(关心此事的市民可以在大河客户端给我们留言,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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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出台“最严”犬类管理条例
今年8月,西安警方就明确宣称要严格执行养犬“黑名单”制度,对于犬主出现遛狗不拴绳、不携带养犬登记证等违规行为,被查处3次将吊销养犬登记证,5年内不得再次养犬。
10月17日,湖南长沙宣布出台《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并于明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规定,长沙养犬施行分区域管理制度,分为禁止养犬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其中,严格管理区每户限养1只普通犬。
10月29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政府发文规定,在文山市区养犬的,携犬出户时,犬只必须使用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引。7时至22时禁止遛狗。除此之外,《通告》还提到,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捉,并按有关规定处置;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有过伤人记录的犬只不得在市区内饲养。
11月14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宣布,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该《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因违反本条例养犬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严重失信者将被限制任职资格,限制授予荣誉和融资信贷,限制高消费以及出境。同时,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违反规定将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月15日,浙江杭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违规养犬和不规范遛犬行为的专项治理活动,并为此推出文明养犬检查点。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犬类主管部门一旦发现有遛犬不牵绳行为,可暂扣犬只并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在整治期间,该起罚点调整为400元,情节严重的还将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