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恶意欠薪后果很严重!河南高院公布10起涉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例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赵栋梁

1月10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全省法院年底集中做好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相关情况。省法院民一庭庭长刘天华在发布会上通报10起涉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例。

据介绍,河南各级法院高度重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办理工作,涌现出一大批涉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好案例,充分展示了河南法院服务大局,公正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决心。

【案例1】欠薪不还躲在女儿家,他获刑一年半

2009年8月10日,张某甲雇佣张某乙等41名农民工到其开办的工厂上班,自2014年初起,张某甲累计拖欠工资共计263176元,2015年2月14日按照惯例要结清拖欠工人一年的工资时,张某甲将手机关停,藏匿于陕西省西安市其女儿家,后长期在西安市租房居住,逃避支付上述工人劳动报酬。

偃师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分别于2015年5月8日、5月19日向张某甲住所地送达、张贴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张某甲支付其拖欠的工人工资,后于2015年6月18日将此案移送偃师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年10月6日张某甲在西安市火车站二站台被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偃师市法院认定张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偃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责令退赔所拖欠的41名农民工工资。

意义:刑事追诉手段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者具有强大震慑效应。该案中,全省法院与劳动监察、公安、检察等单位加强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保持高压态势,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毫不手软,依法严惩恶意欠薪犯罪,在全省营造"谁恶意欠薪,谁就要付出沉重代价"的舆论氛围。

【案例2】归案后支付薪酬,仍逃不过刑法制裁

2017年7月至9月,新蔡县一家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涉及132人。其中,还有99名员工被违规收取押金,总额达5.7万元。

针对这样的情况,新蔡县人社局先后于2017年9月18日、2017年11月15日向其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但该公司一直拒不支付,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失去联系,经营场所空无一人。

新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新蔡县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顾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二被告行为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单位新蔡县某公司与被告人顾某已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及退还收取的押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1、被告单位新蔡县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被告人顾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意义:用人单位和其主要责任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在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虽然归案后能够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仍逃不过刑罚处罚。

【案例3】种桃企业欠薪,法院为员工开通"绿色通道"

济源市一家公司从事桃子种植、销售等经营业务,郑某等128名农民工于2017年5月至6月份为其提供劳务,但该公司一直未支付劳动报酬,后郑某等人向济源市法院起诉请求济源市某公司支付劳务费。

济源市人民法院在受理该系列案后,开通涉农维权"绿色通道",快立快审,依法支持了郑某等128名农民工的诉讼请求。判决案件强制执行期间,法院第一时间向该公司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向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通过网络查询反馈,发现该公司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房管局、不动产中心查询,该企业名下并没有房产、土地;为了防止法人变动等企业信息变更给执行工作增加困难,通过联动机制向工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企业信息的变更予以限制。

随后,执行法官走访公司所在地的村委、镇政府,得知该公司的办公场所系租赁,所用土地系从周边几个村流转所用,种植的桃树刚今年刚开始结果,要最大限度维护果业持续生产,强制执行不妥。

该公司法人代表袁某随后被拘留,在强大的执行压力之下,袁某先行偿付农民工工资10万元。

意义:济源市法院为拖欠众多农民工工资案件审理开设绿色通道,联合房管局、工商局、镇政府等多个部门,对被执行人实行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等措施,在短时间内解决了执行难题。

【案例4】湖南公司欠薪被拉入黑名单,失去竞标资格

2016年5月,赵某召集53名农民工为湖南某公司在民权县工地施工,该公司拖延支付劳动报酬,赵某代表53名农民工起诉至民权县法院。

民权县法院判决支持赵某诉请后,湖南某景观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赵某向民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湖南某景观公司拒不履行判决确认的给付义务,民权县法院依法将其拉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利用媒体、网站进行曝光。湖南某景观公司在竞标新建设工程时,因失信而被取消竞标资格。在受到惩戒后,其主动现身,将拖欠赵某等53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300余万元支付完毕。

意义:执行工作是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我省法院通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不断压缩被执行人的工作和生活空间,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从而主动现身履行义务,有效解决了"法律白条"问题,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需求,体现了全省法院全力破解执行难的决心和信心。

【案例5】施工过程中意外死亡,死者家属咋讨薪?

2013年6月24日,吴某丈夫莫某与张某甲签订承包工程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卢氏县财政局位于横涧乡熊耳村、车厂村的水利工程一标段所有工程量连工带料、机械设备均由莫某承担,价值为350000元整承包给莫某,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标准,在一年内押金双方各5%。莫某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部分工程不合格,该工程的监理单位河南某工程公司曾先后向施工方张某甲下发整改和监理通知,要求对工程不合格的部分进行整改,后张某甲委托席某等人对该工程进行了返工修复,并同时进行了部分新增工程。工程期间,张某甲已支付莫某工程款10万元。

2015年1月5日,吴某丈夫莫某意外身亡,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甲支付剩余25万元工程款。审理中,张某甲提交领条、监理通知等证据,主张因莫某施工工程不合格,且部分工程没有完成,其多次通知莫某返工无果后,另行委托他人进行返工,共支付因返工、重修费用损失312200元,吴某认为莫某已将工程施工完工,工程中只有坝体漏水进行了简单的修复,其余工程均不存在质量问题。卢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判决,判令张某甲支付吴某12.5万元。张某甲不服,向三门峡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合议庭人员深入大山,到双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逐一核实双方施工及维修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甲支付吴某劳务款45000元,现双方已经按约履行调解款。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该案反映了当前农民工讨薪案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即由于农民工及包工头法律知识匮乏,证据意识薄弱,对于能够反映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证据不注意保存,给法院查清事实带来极大困难。该案中,合议庭人员不畏艰辛,经过现场勘查及询问施工人,对勘验过程录音录像,详细了解案情,然后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及双方举证情况,释法析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极大的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5】8名农民工维权,法院诉前调解

2018年6月,姚某等8名农民工帮助刘某盖围墙,后刘某未结清工钱,同时也没有出具相关欠条,姚某等8名人员仅有一张本人书写的计工单,不能提供书面证据证明自己给刘某干过活,清丰县法院主动刘某,对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耐心释法,入情入理,反复做刘某的工作,刘某承认老人们给自己干过活,但向法官辩称,因质量存在瑕疵,所以没有及时结清劳动报酬,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同意一周内给8名农民工结清劳动报酬。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由于农民工未保存有效证据或证据不全,导致运用法律手段讨取薪资受阻,人民法院及时查明事实,通过施法教育,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自觉履行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教育示范作用。

【案例7】某餐饮店拖欠12名农民工劳动报酬

王某等12名农民工是某餐饮店的服务人员,因为餐饮店经营不善关门歇业,餐饮店一直拖欠12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虽然多次向餐饮店负责人丁某追要,但都没有结果,后来该餐饮店也注销了,他们就向管城区法院起诉,管城区法院受理后,及时开通绿色通道,因该餐饮店已注销,承办人员及时向丁某送达,但丁某已回到省外老家,多次电话联系均无果,向丁某老家邮寄的传票等手续却显示有人接收,于是承办人员尝试在下班和周末时间与丁某联系,终于接通,丁某表示想解决此事,但没有钱。承办人员对其做了大量思想工作,释法明理,力求将原告的工资问题一次性解决,在征求12名农民工同意后,给了丁某一个合理期限,丁某表示会想办法解决原告的工资问题。在开庭当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丁某与王某等12名农民工一一核算工资,并当场给付。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全省法院对餐饮、物流、运输、建筑等行业内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办理全覆盖,为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畅通绿色通道,坚持优先立案、快速审判的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案例8】将追索劳动报酬庭审开到工会

中原区法院在审理顾某诉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时,为了做好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进一步扩大普法宣传效果,将庭审现场安排在郑州市总工会,并邀请40余名下岗工人旁听庭审。2016年顾某受雇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某小区内的私人会所担任厨师,后因该公司未向顾某支付工资,2016年10月21日,该公司向顾某出具一张欠条,欠条载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欠顾某69795元。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对顾某提供的欠条予以认可,但其认为双方之间是承包关系,如果顾某按照劳动关系提起诉讼,其应当先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其未经过仲裁而直接到法院诉讼,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审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向双方进行了释明,告知双方: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经过释明,双方对此表示认可。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当庭履行了承诺。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长期以来,我省法院为了维护好宣传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农民工维权活动开展,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庭审开到工会,并组织农民工旁听,通过审理一个案件,宣传教育一片,让更多的农民工了解到维护自身权益方面的法律知识,让农民工遇到拖欠劳动报酬时能够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9】巧用微信送达,高效处理十起涉农民工工资案

2018年1月份,林州市法院受理了李某起诉王某拖欠其工资案,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兄弟的合法权益,林州法院干警第一时间赶到王某家中送达,但因其常年在山西承包工程,很少回家,无法送达。在案件受理后不久,王某主动给法庭打过一次电话询问情况,在此期间又陆续有9名农民工来到林州市法院起诉王某拖欠工资,涉案总金额20余万元。林州市法院干警又多次前往东岗王某家中进行送达无果,给王某打电话联系不上,邮寄送达均拒收,后承办法官决定按照当时王某打电话的手机号码加一下微信,经核对当事人身份,此人正是王某,经简单自我介绍后,承办法官将判决书和9名农民工讨要工资的传票一并通过微信送达给王某,王某表示了收到,妥善解决了送达的问题。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电子送达是全国法院倡导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司法便民、利民的具体措施,也是大数据时代加强诉讼服务的积极探索,林州市法院在处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时,不断创新模式,破解送达难的问题,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为送达方式的创新提供了新思路。

【案例10】项城市法院快速执结9名农民工讨薪案

2017年3月,李某等9名农民工受雇于项城市某建筑公司,在工程结束后,该公司向李某某等9人出具欠条,后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拖欠的工资,李某等9人向项城市法院提起诉讼,项城市法院判决项城市某建筑公司支付李某等9人工资款8.3万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仍然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某等9人向项城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及时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该院开设绿色通道,通过法院查询系统,迅速将该公司账户中存款8万余元予以冻结,并依法扣划,该案从立案执行到9名农民工领取执行款仅用了10天时间。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多年以来,全省法院法官对审理执行拖欠农民工案件,快字带头,只有快,才能体现出为农民工维权的决心和实效,让农民工快速拿到血汗钱回家过年是全省法官的心愿。该案件从立案执行到农民工拿到工资款,仅用了十天时间,高效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全省法院处理农民工工资案件一贯秉持的"四快,三优先"原则,即: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我们将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一直坚持下去,相信欠薪案件会越来越少。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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