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发文,完善国有企业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国企职工工资收入 要与业绩和实际贡献挂钩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孙科

国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国有企业每年6月底前,要公开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1月23日,省政府发布《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今年1月1日起实施。

国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得涨工资

国企“铁饭碗”未来也许不再“铁”。

《意见》规定,要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涨幅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涨幅范围内确定。

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5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要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涨幅要低于同期经济效益涨幅,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国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也可适度下降。国有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国有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对标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

工资收入要与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挂钩

很多单位都存在看起来很“清闲”的工作,以后,“清闲”可不见得是好事。《意见》指出,要完善国有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能增能减。

此外,国有企业集团要合理确定总部工资总额预算,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要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方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国企超发工资总额,将会被扣回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提出了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我省要将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同时,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要于每年6月底前将企业上年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情况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对国有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等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名词解释

何谓工资总额?据介绍,工资总额,是指由国有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责任编辑:张怡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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