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小区内有人侵占通道、违反规定饲养动物,除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个人能否要求停止损害或者赔偿?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正在北京举行,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业主权利等话题成为现场审议的热点。
草案第81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对此,李培林委员提出,现在问题是,多数的住宅区没有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如果只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对上述行为提出请求,整个权利要求的主体就大范围缩小了,建议该条增加"业主",只要他人违反了公共利益,业主个人也可以要求停止损害或者赔偿等。
此外,他建议将"侵占通道"建议改为"侵占公共空间"。
针对该条规定,曹建明副委员长则认为,拒付物业费属于违约行为,一般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应当由当事人按照合同法和物业合同的约定来处理,业主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未必妥当。建议将"拒付物业费"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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