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刘瑞朝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区,如果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法定节假日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经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可设置时段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4月29日,郑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召开,首次审议《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草案)》。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车,将被处以二百元罚款。市民停放非机动车时影响到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将被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规定1、医院、商业中心需配建公共停车场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将享受补贴

公共停车场,是城市道路外为社会公众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能够一定程度上解决机动车刚性停车需求。

公共停车场应该怎么建?《条例(草案)》规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政府储备土地中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

医院、商业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建设项目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建设公共停车场,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如果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不符合配建标准,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市、区人民政府可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其中一条便是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或者补贴。

规定2、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区 有望享受到时段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闲置土地,也将得到有效利用。《条例(草案)》规定。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同时,鼓励医院、商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住宅区等将其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提供有偿停车服务。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停车场经营的规定执行。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法定节假日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道路停车方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设置时段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公布免费停放时段、停放范围、违法停放处理等内容。

郑州市也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住宅区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有关要求和技术标准,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并按照规定定期检验。

《条例(草案)》还规定,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内,应按有关规定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

处罚1、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乱停车 将“吃”到二百元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毁损、撤除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标识、标线、标牌,不得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上停放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

在道路停车收费管理设施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的行为也将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备、设施,更不得在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妨碍、影响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使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时,应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和范围停放车辆,按照标示方向在标线内停放车辆,不得压线、跨线或者逆向停放车辆。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要求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处以二百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场所。

处罚2、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乱停车 将被处以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对非机动车停放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区人民政府组织施划非机动车停放点,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公共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政府服务中心、医院、学校、商业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口密集场所,以及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应当根据配建标准和交通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

非机动车停放应整齐有序,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机动车车道;人行道内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乱停车,城市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扣留其车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维护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及时采取措施且情节严重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3、停车场经营者抬高停车费 将被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郑州市将建立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各区停车场数据与其互联互通,实时更新数据信息,提高停车管理的科技信息化水平。

为了规范停车场经营者行为,《条例(草案)》规定,对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停车场实行备案管理。对停车收费按不同情形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设置标志标牌、上传智能管理信息、出具收费票据、配备工作人员、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维护停放秩序等。

如果停车场经营者没有及时上传停车信息数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除此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说法

郑州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400万辆 城市管理部门将负责停车建设管理工作

郑州市司法局局长张江涛说,近年来,全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数据均大幅增长。根据统计,当前郑州市机动车保有量突破400万辆,在公安机关登记的非机动车超过220万辆,市区共享单车存量约为38万辆。与此相对应的是,全市主城区内机动车停车泊位仅有135.7万辆,非机动车停车点也存在供不应求的状况,停车供需矛盾日益凸显。

为此,郑州市急需通过制定条例,依法明确停车场的建设责任,加上统筹规划,加大建设力度,促进资源共享。其中,郑州市政府组织建设停车场建设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据介绍,区政府将具体组织实施停车场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监督、指导、统筹、协调等具体工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大河报记者了解到,郑州市城市管理部门将制定全市停车服务规范,建立停车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健全停车场管理的巡逻检查制度,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督检查,将车辆停放秩序纳入路长制责任范围。

来源:大河客户端

【责任编辑:靳静波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联系方式

中国·河南·郑州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经北三路

电话:0371-86088516 (广告)

联系信箱:news100@henan100.com

邮编:450016

河南一百度官方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 © 2010-2022河南沸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关于我们|联系方式|招聘信息|广告服务|服务条款|免责声明|网站地图|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