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贾鲁河的“高颜值”,郑州相关部门出台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贾鲁河里违规游泳 拟罚100元

河南商报记者 邓万里/摄 河南商报记者 王乔琪

经过多年打造,贾鲁河已焕发新生:河面波光粼粼,河道宽阔,两岸风景宜人。

如何保住贾鲁河的美丽“容颜”呢?5月29日,郑州市司法局发布《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违规游泳将被罚100元,违规垂钓罚50~200元。在贾鲁河河道内洗车的车主,也将“吃”到100~500元的罚单。

规定1建临河设施 需相关部门批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雨洪水可以设置入河排水口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贾鲁河设置入河排污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水口的,应当按照设置程序,报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违反规定,将由郑州市综合执法部门或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经催告仍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明河改暗河,埋设管道、线缆或者建设跨河、穿河、跨堤、临河设施,需要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违反规定,将由郑州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经催告仍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强制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2贾鲁河将设置禁钓区、禁钓期

尽管贾鲁河整段还未完全开放,但已经吸引了不少市民前来垂钓游玩。

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生态环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合理确定禁钓区、禁钓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禁钓区、禁钓期内垂钓;禁止占用观景台、栈道、游园道路、桥梁垂钓。

根据规定,违规垂钓的,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进行捕捞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水产养殖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1

在禁止水域和时段游泳拟罚100元

贾鲁河改造提升后,两侧的堤顶道路成为不少市民出行的通道。

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贾鲁河堤顶和游园道路的通行条件,确定通行车辆的种类,设置禁行、限速等安全警示标志及辅助设施;在湖泊、游园、比赛区域等游人密集的场所划定停车区域,规范车辆停放。

同时,在禁止水域和禁止时段内不得游泳;在禁止水域和时段游泳的民众,将被处以100元罚款。在游泳水域和时段,游泳人员和组织者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处罚2

河道内洗车 最高拟罚500元

向贾鲁河内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1000元罚款。擅自取土、取水的,没收违法收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河道内清洗动物、洗涤物品、洗刷车辆的,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车辆船只乱停、乱放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擅自摆摊经营、兜售物品,予以驱离,不听劝阻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在景物、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张贴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损毁树木,处树木价值2倍罚款;损毁草坪、绿篱、花坛、围栏、折采花果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张怡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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