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没登记,却住在一起“试婚”,以“老公老婆”互称,或者只举办了婚礼,却并未到民政部门登记,这样的情况,现实中并不少见。6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有委员建议称试婚或者仅办婚礼未登记的情况为“非登记式婚姻”,但也有委员提出,要进一步收紧,强调婚姻登记的重要性。
草案第826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对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介绍,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登记关系的婚姻,以及类似的同居实际上是很普遍的,有的人办了婚礼却没有登记的,有年轻人“试婚”的,也有一些老人由于孩子不在身边,甚至失去了子女后,老人互相照顾日常的饮食起居。这些行为都被认为是非法同居或者是非婚同居,指出他们在道德上的问题。但是从调查来看,这些看法并不完全妥当。比如我国有已经办过酒席但是还没有登记,这样的现象在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可能更多。
对此,孙宪忠认为,对这些婚姻还是要承认的,当事人也认为它就是婚姻,周围的邻居等等也认为这就是婚姻,人家两口子也能够以夫妻相称,也能够尽到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什么非要把他们当做非法同居?
孙宪忠建议,对这类情形称之为“非登记式婚姻”,这样对稳定家庭关系,尤其是保护孩子、保护妇女等等,意义重大。
不过,也有委员观点相反,认为应当继续“收紧”,强调婚姻登记的重要性。
那顺孟和委员说,第826条主要是讲了登记的重要性。什么是合法夫妻、合法婚姻,就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登记,这是最重要的一条。建议再增加一句话“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补办的,不发生婚姻效力。”进一步明确登记的重要性,登记的法律效力。“事实婚姻现在很普遍,但如果没有登记环节,就不是合法受保护的夫妻关系,还是要强调登记的重要性,不办理结婚登记、不补办,不发生婚姻效力。”
此外,同居期间,也会产生财产纠纷,草案也规定了同居期间财产的分配。针对该问题,乃依木·亚森委员认为,两个人同居很多时候分不清谁对、谁错,因此对同居后引起的财产纠纷,应当以共同共有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此,他建议,将第831条中“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修改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依照‘共同共有’的性质,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来源:大河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