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刘瑞朝
正常或非正常死亡后,遗体迟迟无人认领,或者遗属不愿意认领,这样的遗体不可能一直放在殡仪馆内。那如何处理这些无人认领遗体呢?大河报记者从郑州市政府相关部门了解到,《郑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现遗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等情况,无需公告,殡仪馆可以直接对遗体进行处理。
【现状】
遗体无人认领占用较大财政支出 损害正常丧葬秩序
无人认领遗体(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遗体;遗属或者遗体移交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同意火化确认书》的遗体)处理难题一直困扰着各级各有关部门。大河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郑州市因刑事、民事、医疗纠纷等原因,长期难以火化的无人认领遗体问题日益突出。
根据民政部门统计,郑州市各级医院、各级殡仪馆积存无人认领遗体达200多具,存放时间最长的达19年,其产生的冷藏费、保管费等占用了较大的财政支出,而且损害了正常的丧葬秩序。
2017年,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无人认领遗体处理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要求建章立制,破解难题。鉴于形势的发展,殡葬法规滞后,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存在长期性、复杂性等实际情况,需要民政、公安、司法、财政、卫计委、民族宗教、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各尽其责,加强协作,规范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程序,解决无人认领尸体的火化问题,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而《办法》的出台,便是为规范郑州市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民政、公安、卫计、财政、民族宗教、红十字会相关部门在处理无人认领遗体工作中的职责,切实解决好无人认领遗体的丧葬问题。
【规定1】
未知名遗体和被遗弃遗体 政府部门将按规定处理
哪些情况符合无人认领遗体处理条件呢?《办法》规定了三种情况,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未知名遗体;姓名、身份清楚,但遗属、遗体移交单位或其他组织放弃认领的;在医疗机构正常死亡被遗弃的遗体。
在医疗机构内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应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医疗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死因鉴定,公安机关应根据最终鉴定意见提出遗体处理意见。
在医疗机构内正常死亡的被遗弃的无人认领遗体,按照《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在医疗机构以外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公安机关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随身物品,开具《死亡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且无人认领的遗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进行处理。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参照《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依法被执行死刑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法院出具相应火化手续,并加注遗体处理意见。
【规定2】
正常死亡或非涉案无人认领遗体 公安机关将进行验证备案
大河报记者了解到,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应当按规定填写,注明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是否属于非正常死亡等情况。如属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姓名、身份清楚,但遗属、遗体移交单位或其他组织放弃认领的,应当予以注明。
殡仪馆接运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使用专用车辆,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如果当时不能出具《死亡证明》的,由遗属或者遗体移交单位负责补办。
对正常死亡或非涉案的无人认领遗体,公安机关自接到通知发现遗体之日起90日内进行验证备案,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出具允许火化证明,交殡仪馆按有关规定处理遗体。
对非正常死亡或涉案的无人认领遗体,保存期一般不超过90日。因案情或调查需要延期存放的,公安机关应办理延期存放手续。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出具允许火化证明,交殡仪馆按有关规定处理遗体。
无人认领遗体,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经书面告知60日或者公告90日后,仍无遗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殡仪馆可凭死亡证明,对遗体进行处理。
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在保存期90日内或公告期90日内,如有遗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凭死者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介绍信(函)向死亡地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殡仪馆办理遗体辨认和殡殓手续。
【规定3】
明确放弃认领的尸体 殡仪馆可直接进行处理
《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以直接对遗体进行处理:遗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已出现膨胀、腐臭气味、舌肿眼突等明显腐变症状的;公安机关签署意见确认为无人认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前,殡仪馆要进行拍照和录像,按相关礼仪和程序火化无人认领遗体,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遗体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2年;超过2年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进行树(花)葬或深埋处理,并按规定保存相关档案资料。
骨灰保存期间如有遗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抬尸费、运尸费、冷藏费、公告费、火化费等费用由认领者负责。
遗属、遗体移交单位或其他组织未能按时办理遗体火化或故意拖延时间,拖欠或拒缴遗体保存或处理费的,殡仪服务机构通过文书送达催办未果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公安机关出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人认领遗体,市红十字会认定具有医学教学、医学科研及医学临床等价值的,经民政部门同意,由殡仪馆建立档案后实施捐献;市红十字会负责做好无人认领遗体捐献、接收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遗体捐献应坚持公益性原则,捐献的遗体仅限于医学教学、医学科研及医学临床等方面。严禁利用捐献遗体牟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来源:大河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