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李尧
“交给他们公司5万元,到现在事没弄成,钱也要不回来。”郑州市民路女士说,去年她和郑州战科贸易有限公司谈合作经营服装店,付给了对方5万元后,直到现在店也没开起来,然而当她向对方索要钱款时却遭到了对方拒绝。
双方因选址问题出现分歧
7月4日,路女士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去年她接触到了郑州战科贸易有限公司,想通过这家公司代理经营JAMOR品牌服装。“当时我们谈好的在中原区锦艺城开店,他们帮我找地方,和该商场对接,我负责经营,他们给我供货。”路女士说,双方在去年7月份签订了联营合同,当时她付给对方5万元,双方约定剩余款项15万元分两步付清。
“后来我从朋友处听说,他们公司其实没和商场谈成合作,我就去问他们公司,但给我的回复是已经谈的差不多了,让我再给他转5万元。”路女士说,“我认为他们没对我说实话,担心出现问题,我就没再给他们转钱。”直到去年10月,路女士看着开店的事黄了,就向战科贸易公司索要已经付给对方的5万元,但遭到对方拒绝。
路女士认为该公司当初承诺的由他们负责和商场对接完成选址,但最终却没能实现,责任应由对方来负,所以应该把钱退还给自己。当她多次找到该公司郝经理解决此事时,对方称选址问题一直都应该是由路女士负责,他们只负责供货。“当初我催他们选址事情的进度,他们一直敷衍我说在进行,到最后又说选址是我负责,我接受不了这样的事。”路女士说。
(路女士供图)
公司称“有合同在,她违约在先,责任不在我们”
该公司郝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从来没有说过要负责选址,这件事之所以推进不下去,是因为路女士违约在先,根据合同约定,路女士应该在2018年9月5日之前再向公司支付5万元货品保证金,但她并没有这么做。
“她现在要终止合同,那么她之前交的5万元就是违约金,合同上都写了。”郝经理称。对此,路女士并不认可。她说,其实合同上有一些地方写的和当初双方谈的不一样。“当初签合同时,我也没仔细看合同,想着和他们都谈好了,就在他们安排下草草签了合同,也没和他们探讨合同条款。”路女士说,“后来我几次去找郝经理谈这个事,他都说有合同在,这些对我不利,暗示我也是做这一行的,应该知道这些都是霸王条款。”
律师:如果属霸王合同,可被认定无效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他表示,霸王条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点。相对人虽没有参与合同的制订,但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的内容。
“在这个事情当中,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霸王合同’,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样的合同条款一般都是会被认定为无效。”张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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