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韩景玮
2015年9月13日,郑州市民蔡女士花132万元买郑州某局职工白女士的房屋。因该房在银行有抵押,双方约定蔡女士先付100万给卖主解押,过户时付余款。次日,蔡女士将100万解押款打入指定账户。三天后,蔡女士支付余款。但在9月25日办过户时,蔡女士却发现所买房屋已在前一天被查封。
遭遇刚付完房款 所买房屋被法院查封
为照顾患病老人,2015年9月,家住郑东新区的蔡女士通过房屋中介了解到,郑东新区通泰路的一套房屋正在出售。
通过中介,她见到了房主白女士。白女士是名公职人员,在该中介出售过多套房。蔡女士不仅对房子满意,对有着公职身份的白女士也很信任。双方当即以132万元的价格达成协议。
白女士表示,该房屋在银行有100万元抵押,也正在出租,要想正常交易,必须先从银行解押。她建议,蔡女士先拿出100万元给银行解押,这100万元从132万元购房款中扣除。此房仍继续让现租户租用,租户剩余三个月的租金由于已收取,租金也从蔡女士支付房款中抵销。此前,蔡女士已将自家老房出售,一家人在外租房。不过,她还是同意了白女士的建议。
2015年9月13日,双方签合同后,蔡女士付给中介6000元佣金。次日,白女士给蔡女士发短信称,希望尽快交易,并建议把中介撇开,可省中介费。在白女士的引导下,蔡把100万元解押款打入白女士指定的账户。2015年9月17日,蔡女士又将剩余32万元购房款打到白女士指定账户。当天蔡女士和白女士到小区物业处进行了业主变更登记手续。当天办理过户时,白女士又建议,为免除过户麻烦,蔡女士到公证处先办个房屋公证手续。9月25日,蔡女士办理完公证和白女士去房管局办过户时,意外得知所买房屋已于2015年9月24日被法院查封。
维权物权优于债权 打官司两次胜诉
蔡女士此时得知,白女士因和另一同事家属有债务纠纷,2015年9月11日,被对方起诉到法院,同年9月21日,对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9月24日,法院将蔡女士刚替白女士解压的房屋查封。蔡女士向法院反映情况后,法院建议其到属地走诉讼程序维权。蔡女士随后将白女士起诉到郑州市高新区法院。
2015年11月16日,法院一审认定,蔡女士和白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判决白女士向原告蔡女士支付违约金3万元。
蔡女士依据该判决,在2016年8月,将申请查封涉案房产的另案申请执行人和白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所买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中所有权的取得理论,原告已支付了所购房屋相应对价,应取得该房所有权;由于该房在原告与第三人的交易过程中被查封,致原告与第三人未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原告的物权取得受到阻滞。而该房屋的被查封系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所引起。根据“物权优于债权”原则,原告对该房享有的物权,应优先受到保护。原告要求确认所买房屋归其所有,并停止法院对该房屋的执行行为的诉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遂判决确认蔡女士享有所买房屋的所有权;法院不得执行该房屋。
再审遇物权、债权、执行权之争又败诉
宣判后,另案申请人上诉称,2015年1月9日,白女士曾因买房资金紧张,向其借款30万,后又借50万;白女士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5年7月7日后不再支付,也未偿还本金。2015年9月11日,其诉至法院,2015年9月21日,其申请财产保全;9月24日,涉案房产被查封。法院判决蔡女士享有房屋所有权,侵害了其利益,遂上诉。
二审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18年8月21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再审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办理执行异议案件的指导和倾向性意见,驳回蔡女士的诉求。
蔡女士提起上诉和申请复议后,诉求均被驳回。蔡女士又提请再审,今年5月31日,二审法院再次驳回其请求。
132万花出去,钱没钱,房没房,她该如何维权?
【大河法律服务团点评】
本案涉及物权、债权和执行权。与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则》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灭失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而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物权具有优先性。但在执行权中,根据最高法的最新解释: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做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蔡女士的权益陷于三种法律关系之间,法院根据情况做出不同判例都有依据,如对判决有异议,蔡女士仍有申诉或抗诉渠道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