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16日,记者从河南省司法厅了解到,近日,《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6章62条,意见和建议可于本月23日前反馈至河南省司法厅社会文化立法处。
记者查询了解到,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保监局曾于2010年联合印发《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与暂行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从完善社会救助机制、明确患者有权查阅、复印全部病历资料、明确索赔10万以上应先进行鉴定等多方面予以完善。
【亮点】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机制,帮助医疗纠纷困难家庭
哪些情况属于医疗纠纷?可以适用于该办法?
征求意见稿明确,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一方是医院,一方是患者,由于医疗领域具有专业性,患者与家属存在“认知盲区”,如果单靠医院当事医务人员或者院领导与患者及家属对接,他们往往难以接受,因此,我省多年前就开始施行医疗纠纷调解机制,让第三方力量介入。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我省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各市、县(区)应当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医调委日常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记者注意到,此次新增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开展社会救助。
【预防】禁止医务人员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医疗纠纷,重在预防。征求意见稿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医务人员职责,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定期分析医疗纠纷的成因,预防医疗纠纷的产生。
现实中,存在个别因沟通不畅引发的医疗纠纷。因此,征求意见稿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协商沟通机制,明确咨询、投诉管理部门,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方的咨询和投诉。在医疗机构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调委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医务人员遵守医德,尊重患者,积极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就能很好地预防医疗纠纷。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禁止行为。比如:医务人员应当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做好心理疏导等。同时明确,禁止医务人员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禁止接受患方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对患方一方也明确义务,比如需要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和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等。
【明确】患者有权查阅、复印全部病历资料,不提供可能被处分
患方有权查阅、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方依照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方在场。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处理】针对“医闹”,明确禁止8大类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发生医疗纠纷以后,患者可以如何做?
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个别家属情绪激动,做出不理智的行为,实则对解决没有好处,反而可能违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的8大类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公然侮辱、谩骂、诋毁、恐吓医务工作人员等。
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损坏公私财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解】超过10万的医疗纠纷,应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医调委进行调解,选择医调委进行调解的,应当遵守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
医调委收到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医调委应当向其专家库中相关专家进行咨询,征得专家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对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应当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链接】意见和建议可于2019年8月23日前反馈至河南省司法厅社会文化立法处
邮寄地址:郑州市经四路8号河南省司法厅社会文化立法处
邮编:450018
电话:0371-68102939
传真:0371-6810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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