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抛物,最近再度受到热议。抛出物也越来越奇葩,灭火器、铁锅、菜刀等纷纷加入“抛物家族”,令路人胆寒。能否加大追责力度,让抛物者不能有恃无恐成为热议话题。目前,关于高空抛物民事责任追偿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而正在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前两次审议均保持了现行规定。22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针对“头顶上的安全”,草案作出回应。
【案例】高空抛物带来“城市之痛”,谁来“埋单”?
近日来,连续多起高空抛物事件,让悬在头顶上的安全,再度热议。其中,7月初,郑州市某小区一13岁的男孩从高层扔下2个灭火器,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却砸坏地面和一辆电动车,点燃了全楼居民的怒火,虽然男孩及家人贴出了道歉信,但多名业主纷纷要求他们全家搬离小区。这次扔灭火器,下次心血来潮,说不定还会扔啥;这次万幸没砸伤人,下一次呢?
一个小区的纠纷,映射的是高空抛物带来的“城市之痛”。
如果说这起事件的本质多是对未来的担忧,那么郑州市金水区一起案例,则进入了司法审判程序。
因为高空抛物致人受伤,郑州市金水区整栋楼业主先后两度成为被告。最近一次则是7月份,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将公告贴在了小区内,引发热议。
2016年11月,一男孩被该小区23号楼上接连飞下来几块小石头砸中,导致左眼球被砸裂,几乎失明。由于找不到肇事者,男孩家人把23号楼300多户业主以及物业公司全部起诉了。2018年7月,法院判决303户业主以及物业公司赔偿129603.68元。
由于后续赔偿问题,才有了二次起诉。
男孩家人状告整栋楼业主的法律依据,正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热议】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综合施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保留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相关规定,虽然未作修改,但常委会二审时作为一个问题进行了专门汇报,提出继续研究论证。
近一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护公众安全,建议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综合施策。
具体来说,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对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需要明确建筑物管理人、施工者、作业者的责任,做到多管齐下,共同发力。
从民法典编纂来看,关于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法律责任的关系,民法总则在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已经作了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编入民法典总则编中。因此,关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问题,在侵权责任编中可不必再作规定。
【修改】经调查难以确定侵权人的,才适用“87条”
不过,高空抛物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此次草案增加了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各方责任。
具体来说,草案增加规定,一是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二是增加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三是增加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査,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四是增加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五是增加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来源:大河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