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周广现 实习生 隋纳新

核心提示:7月11日,郑州市民冯先生和儿子一道去新密市办事,把汽车停放在新密市密州大道与溱水路交叉口附近一个停车场的停车位上,晚上回来发现汽车上被新密市交警大队的民警贴了一张罚单。后获悉,因为没按箭头方向停车被处罚200元。冯先生认为,新密市交警大队的处罚没有法定依据,要求该大队撤销处罚决定,被该大队拒绝。

8月1日,冯先生将新密市交警大队告上法庭。8月30日下午,上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新密市交警大队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市民:在停车位内如何停车没有国家标准,交警队对其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8月30日下午,在上街区人民法院门前,郑州市民冯先生给记者讲述了事情经过,他说,7月11日下午,他和儿子一起到新密市密州大道与溱水路交叉口附近办事,见交叉口东150米有一个停车场,停车场内划有停车位,儿子就按常规倒车入库,并把车头朝向路的方向停放,当时没有注意停车位内有停车箭头。

冯先生说,晚上7点,他们办完事回来发现车上贴了一张罚单,内容是说他的汽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的规定,违法停放,要处以200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可我没有违反该条的规定呀,怎么会被处罚?”冯先生说,7月中旬,他到新密市交警大队询问才知道,当时停车位内划了箭头,箭头朝路边商店的方向,他的车没有按箭头方向停放,所以被处罚。

“我前一段还看过媒体报道,说有一个地方的交警对一辆车头停放朝向不对的汽车进行处罚,经媒体报道后,当地交警撤销了此处罚决定。为什么新密市交警大队还会据此对我进行处罚?”冯先生说,他查阅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里边均没有收录停车位上标线、标志的符号和文字材料。后来,他又查找其他技术规范,均没有发现在停车位上如何停车才符合规范的要求。况且,在停车位上停车,车头朝路的方向停放更方便,也更符合常理。国内有不少执法部门停放车辆时,就明确要求车头朝路的方向停放,这样出车更快捷、方便,也更安全。

冯先生说,《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既然国家没有关于停车位内车头停放朝向的国家标准,交警部门就不能依此作为处罚依据。

冯先生说,《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属于无效处罚。据此,他认为新密市交警大队对他的处罚没有法定依据,应予以撤销,但新密市交警大队认为,该大队对他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处罚也是正确的,不能撤销。无奈之下,8月1日,他到上街区人民法院起诉,将新密市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

新密交警大队认为,该大队的处罚有法律依据

冯先生说,他现在的诉求是,要求新密市交警大队撤销对他的处罚,并赔偿他的误工费和交通费等损失。

庭审中,新密市交警大队的委托代理人说,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而且,该停车位内划有指示箭头,停车位附近设有顺向停车指示牌。按照《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的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共停车场也属于“道路”的范畴。

并且,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市政管理部门在道路范围内确定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所以,说新密市交警大队有权在停车位上设置停车方向的标志、标线。

针对新密市交警大队委托代理人的说法,冯先生说,《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上确实有顺行方向停车的规定,但这是指在道路上停车,并不适合固定的停车场内停车。如果说新密市交警大队所划的停车箭头为顺行停车方向,该箭头指向了路边的商店,而不是出入的道路,那汽车顺向行驶不就开进了商店内?从这个角度来说,停车位上箭头的指向本身就是错误的。

庭审最后,冯先生依然坚持要求新密市交警大队撤销对其的处罚,而新密市交警大队也坚持其对冯先生的处罚有法律依据,没有问题。

庭审结束后,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大河客户端

【责任编辑:靳静波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联系方式

中国·河南·郑州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经北三路

电话:0371-86088516 (广告)

联系信箱:news100@henan100.com

邮编:450016

河南一百度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