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金水区法官团购房维权事件”有了新进展。11月25日下午记者获悉,大河报对该事件报道后,引起金水区政府的重视并介入处理。目前在多方协调下,金水区法院给出购房法官两种解决方案,但都遭到拒绝,购房法官仍要求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
法院给出两种解决方案,购房法官要求还按原合同履行
七年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322位职工集体购买了单位组织的团购房,等待七年之久,房子始终不见盖起,地块却被其他公司拍走,开发商到最后遍寻不见,购房法官无奈维权。11月22日,大河报对此事进行了报道(详见当日AI·10版)。
11月25日下午,金水区法院一位参与团购房的李女士告诉记者,大河报对事情的报道,引起了金水区的重视,在金水区领导出面积极协调后,法院给出了两种解决方案。
一种方案是如果要房的话,员工需要按照市场价格,大约每平方13740元,重新补缴差价,然后和新的开发公司签协议。另一种方案是如果要求退钱的话,三十万元的首付款可以当时退还,利息按照每月一分计算,要等到楼盘卖了以后再给,差不多需要两年。
对于这两种解决方案,李女士,在场的法院员工都表示不同意。目前大家意见很统一,都是要房子,并且要求继续按照原合同价款继续履行,即均价不能超过六千。院里也表示会继续协商。
记者随后联系金水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和之前一样,对方仍称对此事不清楚。
说法:“购房法官”的诉求,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购房的法官要求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那么这种诉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的于继春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于律师解释说,金水区法院和开发公司签订合同时,开发商连土地证都未取得,更别说预售证了。所以,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购房法官要求按照原合同履行,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于律师认为,对于购房的法官来说,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必然是买卖合同无效,那么合同双方就要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开发商无证售房,固然存在过错,但购房者,特别是作为法官的购房者,更应该清楚无证不许售房的规定。购房法官没有审核开发商的预售资格而与其签订合同,也存在过错。但在目前的情况下,作为一种变通的措施,购房法官可以和新的开发公司协商,以减少损失。如果实在协商不成,还是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来源:大河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