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借了5万,已清偿;又借了4万,但其中1万没有打借条。担心这没有借条的1万元会被赖账,郑州冯某拿着原本5万的借条到法院起诉,好像并没有什么过错,但却已构成虚假诉讼,被处罚5000。2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2015年7月20日,赵某某向冯某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赵某某偿还了该5万元借款,当时由于冯某某说借条找不到了就未抽回。2015年9月15日,赵某某再次向冯某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据,以及后来又向冯某某借款1万元但未出具借据,共计4万元。
这4万元未还,冯某某由于担心其中未打条的1万元得不到法院支持,于是以赵某某2015年7月20日出具的借条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偿还5万元借款。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5万元借款已经偿还,4万元借款未还,冯某某真实的意思表示是要求赵某某偿还4万元的借款,一审根据庭审查明事实,支持了冯某某要求赵某某偿还4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
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违背“不告不理”原则,判非所请,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审认为,冯某某在一审虽未明确变更诉讼请求,但在庭审中表明了其真实目的是要求赵某某偿还诉状中没有提到的4万元,如果机械适用赵某某所称的不告不理原则,只会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故一审法院据实判决赵某某偿还冯某某4万元的做法并无不当。但冯某某以已经偿还的5万元为标的起诉,违背了诚实诉讼原则,属于虚假诉讼投机行为,在实体上支持其请求,并不意味着其诉讼投机行为不应得到制裁。故,二审法院虽然维持了一审判决,但对冯某某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意义】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让当事人为不诚信行为付出代价
承办此案法官介绍,诉讼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诚信地进行抗辩及举证。当事人如果故意虚假陈述,捏造或者虚构事实,就会误导法庭,使案件的审理偏离正常的轨道,法官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往往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资源来证实当事人虚假陈述的相关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从而严重影响审判的公正高效,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性。因此,必须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让当事人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代价。
来源:大河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