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5万元,约定一天利息3000。但到期未能立即还款,被指定向他人“借款还钱”。如此一来,借款越来越多,欠钱越来越多,不到一个月,5万欠款变50万。这合理吗?2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2018年6月18日前后,刘某某用一台众泰T300轿车作抵押向被告人王某愿借款人民币5万元(系与范某某共同出资),约定期限一天,利息人民币3千元,扣除一天的利息,刘某某实际得到人民币4.7万元。

借款到期后,刘某某未如期偿还,王某愿即给刘某某打电话催要借款,约10天后,王某愿让刘某某打了一张7万元的借条。

王某愿为了要回借款,让刘某某找王某借钱。2018年7月7日,刘某某通过王某从张某处借款人民币4万元,该款被王某愿、范某某拿走抵偿了4万元债务。王某愿、范某某又将众泰汽车直接抵押给马某某,从马某某处借款人民币6万元,用于抵偿7万元借款中的3万元,以及其二人认为另外产生的3万元利息。

借钱还款,借的钱又咋办?后来王某愿、范某某、王某等又让刘某某找马某某、唐某某借钱。如此这般,2018年7月11日晚,不到一个月时间,借款从5万“升级”了10倍,刘某某最终写下了50万元的欠条。

在刘某某整个借款过程中,马某某出资现金13万元,自马某某出资起至刘某某打50万借条止,范某某、王某愿非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王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唐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4600元,刘某某实际所得本金人民币3.54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愿、王某、唐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借贷合同,制造银行流水,逾期不能偿还时,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实现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五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使用“套路贷”的手段实施诈骗的行为特征,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被告人诈骗金额37万元,数额巨大,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五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在有预谋的犯罪活动中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愿、王某、唐某某、马某某构成诈骗罪,依法对五被告人判处不同刑期的处罚。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意义】

“套路贷”与普通民间借贷目的不同

承办此案法官介绍,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都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醒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而“套路贷”则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涉及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从司法实践来看,“套路贷”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特点:一是犯罪主体多系团伙、或集团性的有组织犯罪,部分符合黑恶势力组织特点;二是犯罪手段多样化,专业化分工特征明显;三是侵害的法益综合,可能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人身权,也可能侵犯社会公共秩序、司法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

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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