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疫情,租户要减免房租,房东苏女士没答应,没想到,1个多月的房租没要到,到了收房的时候,室内的空调、全自动洗衣机等电器被租户搬走。租户则称:“让她去法院起诉。”

一起看似不算太大的纠纷,背后其实映射出一个热点话题:“后疫情时代”,我的房租谁来承担。针对此事,法院与律师怎么说?连日来,记者进行了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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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时与收房时的情景苏女士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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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时与收房时的情景苏女士供图

收房时家电被搬空,谁之过?

“曹某租我的房子做酒店,2020年3月份房租未交,4月份也不交,我通知她解除租赁合同,谁知道约好交房那天,发现屋里的家电都被搬空了……”4月27日,郑州市民苏女士向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回忆起几天前这段经历时,仍然用“很震惊”“万万没想到”来表述当时的心情。

当日下午,记者来到郑州市红旗路与经七路交叉口西北角翡丽公馆楼上苏女士的小屋内,室内的确不见家电的踪影,苏女士请来的工人正在重新拾掇屋子。

苏女士告诉记者,这套小户型是她2015年贷款买的,当年9月,租给了徐先生,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列举有“房屋内家具家电清单”,包括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空调等,约定每月房租2000元。“2017年,因租客一直没有付房租,我就打电话联系,是曹某对接的,说由她来接管房子。”苏女士提出重新签合同,2018年8月在合同即将到期时,续签了合同,不过新合同上面没有家电清单,“曹某当时说续原来的合同,不用写”。

没想到,这些家电日后竟成了“纠纷点”。苏女士说,发现室内被搬空后,她立即报警,经八路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进行了解,“租客承认她搬走了房子内的家电。”苏女士说,但曹某告诉民警,屋里的东西是自己花几十万买的,并未出示证据。

随后,苏女士向记者提供了几段从物业处得来的监控录像视频,显示4月17日深夜11点多,有人搬运洗衣机等下楼,苏女士认出曹某也在其中。

“按说这不是啥巨额财产,关键不是这个理儿,家电是我买的,她不该这样搬走我买的东西。我这里是有她2000元押金,可我的这些损失呢?”苏女士说,她手机里至今仍存着自己购买冰箱、洗衣机、空调等家电的网上购物记录、商家证明和送货安装记录,其中,2015年8月份购买的一台空调实付1788元,显示的收货地址翡丽公馆,收货人是苏女士本人。

闹到这一步,与减免房租有关

为何会闹到这一步?苏女士认为,这与双方在减免房租方面出现争议有关。

苏女士告诉记者,双方约定房租按季度支付,今年2月底需要交纳下一个季度的房租,不过租客曹女士给她打电话称,因为疫情原因,国家号召减免房租,三月份房租不交了,“通知”一下房东。

苏女士认为,自己还要还房贷,便没有答应,双方闹得不太愉快。

到了4月份,苏女士见对方又没动静,曹某表示,疫情影响,4月份也不交房租了。

苏女士认为,如果4月份还是不交房租,就不打算再把房子租给曹某了。曹某随后同意搬出。4月18日,双方约定交房的日子,苏女士进屋一看,发现屋内已经被搬空了。

苏女士介绍,目前,曹某拖欠了3月份至4月18日1个半月的房租前三个月的物业费、水费也没有交纳,搬空了室内家电,而她则保留了2000块押金。“我要求她退还空调,补齐房租和物业费,可以退还其押金;如果不愿意交纳房租,那押金就不予退还,空调她得还我,但她都不同意。”

4月27日下午,大河报记者联系上曹某,试图核实上述情况,但曹某表示正在忙,有事晚上10点以后再说。

晚10时许,大河报记者按照事先跟曹某约定时间,再次拨通了她的电话,“我给你一句话,你告诉她,让她去法院起诉。”曹某提高嗓门说,对于记者提出的问题,对方表示“一个问题我都不会回答”,说罢挂了电话。

记者从警方处核实,确实接到了苏女士的报警并处警,具体详情并未多说。

审理相关案件不能“一刀切”

那么,一旦陷入租赁纠纷,到底谁该让谁一步?此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审判过程中有哪些适用原则?

省法院民四庭庭长周志刚介绍,疫情对社会生活冲击是全方位、深层次的,那些对经济流动性的依赖度强的行业和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冲击更大,体现在中小微企业上尤为突出。省法院此前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案件的工作指引》,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原则在涉疫情案件的适用做出了类型化的解读,同时也对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几类具体合同类型做出了操作性很强的规定,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过程中,要准确地把握合同的解除条件和变更标准,而不能大而化之,“一刀切”地按照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来处理。

河南省风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单艳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苏女士面临两个问题,第一,她是否有义务免房租;第二,被拉走的家电如何处理。

单艳伟律师认为,疫情虽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也并非必然导致合同免责解除。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解除免责事由,与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同时提醒,双方之所以就家电起纠纷,与两人租赁合同上未清楚表明家电具体数量、品牌等有关。此案提醒广大房东及租客,入户前一定要在合同上将贵重物品约定清楚,避免退租时说不清楚。

昨日,记者再次联系苏女士了解警方处理结果。苏女士告诉记者,警方认为此案涉及租赁纠纷,并非入室盗窃,因此无法立案。(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蔡君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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