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批准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其中,《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作出部分修改,明确洗车场(点)也纳入节水监督范围,违反者最高可处罚5万元。
记者注意到,此次《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修改的主要是原条例的四十一条。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第四十条,删去“给予警告”;将“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第五项“经营洗浴”后增加“洗车场(点)”,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器具”后增加“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循环用水系统”。
此外,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将全文中“市、县(市)、上街区”修改为“市、县(市、区)”
这些修改意味着什么?记者查询了解到,《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原第四十一条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计划用水单位未经核定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 (二)使用自来水进行水产养殖和农业灌溉的; (三)使用国家强制报废的用水设备、器具的; (四)取用地热水、矿泉水未与自来水分设管道供水的; (五)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器具的;
(六)单位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 (七)供水、用水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水浪费的。
这也就意味着,修改后的条例将洗车场(点)也纳入了节水监督范围,明确洗浴、洗车场(点)、游泳、水上娱乐等场所应按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器具或者按有关规定建立循环用水系统,如果没有,则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