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和典型案例,我省四起案例入选并得到高度评价。
本次发布的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有涉及林木、动物、古文化遗址保护的刑事案件,有污染水、土壤引发的环境侵权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还有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和相对人起诉的行政案件。总的来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具有鲜明的流域司法保护特征,二是始终贯穿全要素系统保护理念,三是充分发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
最高法院在总结上述案例特征时分别引用了我省法院的四个典型案例。最高法院认为:
义马市法院审理的义马市朝阳志峰养殖厂诉河南省义马市联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充分考虑上下游因污染环境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和生态环境修复,强化流域生命共同体认识,助推流域综合治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中游汾渭平原水污染治理的司法力度。
安阳市殷都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户燕军等6人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遗址内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人民法院认定各被告人构成犯罪并依法予以严惩,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助推黄河文化传承弘扬。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人民法院对双方协议内容进行详细审查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支持政府及其授权机关的磋商行为,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河南省环保联合会诉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创新审判执行方式,经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企业法定代表人主动公开其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用于生态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