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地下车位起纠纷,这位当事人“自作聪明”,在二审过程中提交了伪造的“证据”,不仅未能赢的官司,更“吃”了罚单。9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对刘某某虚假诉讼行为作出处罚。

刘某某诉某实业公司车位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后,刘某某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刘某某提交部分新证据,其中一份《地下停车位所有权转让协议》的关键证据引起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侯军勇的注意。

经调查核实,刘某某在二审时提交的《地下停车位所有权转让协议》系伪造的。原来,刘某某将在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地下停车位使用协议》的前两页用自己伪造的格式内容进行填写并人为做旧,和《地下停车位使用协议》的第三页一并装订制作《地下停车位所有权转让协议》提交二审法院,以达到自己虚构事实获取非法诉讼利益的目的。

法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考虑到刘某某在法院对其批评教育后能够书面认错并接受训诫,遂依据法律规定,于6月8日对刘某某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据介绍,为规范民事诉讼秩序,严厉打击不诚信诉讼和妨害诉讼行为,郑州两级法院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甄别不实陈述,用虚假身份应诉,伪造、变造证据等,严格规范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为每一个诉讼主体创造平等、公开、公正的诉讼环境和诉讼秩序。刘某某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处罚,也为那些为获取不正当诉讼利益,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故意虚假陈述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敲醒了警钟。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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