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庭作出虚假陈述,可不仅仅是输掉官司这么简单。7月1日,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获悉,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针对被告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金水法院对其开具罚款5万元的决定书,该决定书已向被告送达。
背后案情如何?记者了解到,2012年,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定《协议书》,约定原告挂靠被告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工程建设事宜。2013年,原告以被告名义与第三人河南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承建某住宅小区工程。
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对承包工程进行施工,该工程于2015年11月竣工验收。第三人与原告在该项目工程款结算过程中,由于被告自身债务原因,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划扣了被告对第三人享有的该项目工程到期工程款债权两千多万元。至此,被告、第三人未向原告支付被法院划扣的工程款。
2019年,原告向金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与第三人共同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和逾期利息。开庭前,被告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被告与原告对涉案工程既未达成过任何合作协议,更无工程欠款之说,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2020年3月31日,金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未到庭参加庭审。
然而,庭审后不久,原告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被告于2020年4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在这份情况说明里,被告认可了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原告,且第三人尚欠工程款项应支付给原告。
当事人虚假陈述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亦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对被告关于原告是否为实际施工人、是否尚欠工程款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矛盾的行为,金水法院认为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妨害了诉讼秩序,影响了案件事实认定,应予以处罚,故作出(2020)豫0105司惩66号决定书,对被告罚款5万元,并限其于2020年7月15日前交纳。
来源:大河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