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李钊 通讯员 李征光
生活中,口头协议比较常见,但当事人对财产损害达成的口头调解协议是否有效呢?近日,河南新蔡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涉及口头调解协议是否有效的案件,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对车辆损害后的赔偿问题达成的口头调解协议有效,并依法判决被告汪某赔偿原告孙军鹏损失1400元。
原、被告系邻居。4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汪某的大伞砸到原告的宝马轿车,造成车辆右后门车窗玻璃整体破碎,后原告更换车门窗玻璃、贴膜及工时费共计3030元。立案前,新蔡县公安局涧头派出所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口头调解协议,即被告赔偿原告2200元,双方同意。当时被告就支付给原告800元,后双方因为履行发生争议,原告不再同意按照原口头协议继续履行,并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汪某赔偿修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4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在派出所主持下达成的口头调解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原、被告对在派出所主持下达成口头调解协议,并约定被告赔偿原告2200元,双方同意,且当时被告向原告支付了800元,这一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未订立书面的调解协议,但双方当事人对车辆损害后的赔偿问题达成了口头协议,而且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的部分义务,所以双方之间的调解协议已经依法成立。该合同不属于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即该协议从成立时即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被告还剩余1400元未付,应当及时进行清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汪某及时将案款进行了支付,原告孙某亦对被告汪某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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