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了《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同时废止。
记者了解到,条例共7章57条,明确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法律责任等。
记者注意到,针对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公共交通安全问题,该条例将运营安全独立成章,明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査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保证运营安全资金投入,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驾驶员身心健康管理。持续推进车辆安全防范新技术应用,加强对城市公共汽车运行动态监控,及时提醒和纠正不安全驾驶行为。
对于乘客来说,条例也明确了10种禁止性不安全举动,比如禁止辱骂、殴打、拉拽驾驶员,抢夺运营车辆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以及其他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禁止擅自操作有警示标识的车辆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等。违反上述规定,扰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秩序、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