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几年前,因为“抹不开面子”,郑州市民程志(化名)用名下一套住房帮朋友赵某淼200万贷款做了担保,如今,朋友无力偿还这笔贷款,程志成了法院的被执行人。

不过,经过他向相关部门查询,发现当初这笔贷款存在不少问题——当初他是帮高中同学赵某淼做的担保,为何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把200万贷给的一家公司,法人是赵某翔?经过进一步核实,赵某淼与赵某翔系同一人,而这笔贷款发放时,赵某翔户口已被注销。

“银行为何会将贷款贷给一个法人户口‘不存在’的公司?是否存在审核漏洞?如果审核严格、当时发现这个问题的话,我肯定不会为这样一笔贷款做担保的!”程志表示疑惑。

【疑惑】银行将200万贷给法人户口“注销”的公司?

近年来,大河报报道过多起因为帮朋友、熟人做担保,最后成为法院被执行人的案例,此类案例中的当事人,大多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未深入了解背后的法律风险,就签了字、担了保。不过,近日,记者见到了一脸焦虑的程志,他的担保背后,不仅仅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似乎还存在更多问题。

2015年,程志的高中同学赵某淼多次找到他,希望他能“帮个忙”,用其名下房产为公司——河南中丰科贸有限公司一笔贷款做个抵押担保。程志“抹不开面子”,便同意了,他对于公司贷款的一系列手续也不了解,就想着是帮朋友一个忙,便按照赵某淼的安排,在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办理了相关手续。

程志表示,他作为这笔贷款的抵押担保人,将本人房产拿出来做抵押,为中丰科贸贷款,并非其与该公司有任何利益关系,而是基于两人的同学、朋友关系,基于对朋友的信任。

随后,程志并没有太为这件事操心,直到2019年年初,他因为出差需要购买高铁票,却发现自己被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我赶紧跟法院联系,了解情况。”程志告诉记者,他主动前往高新区法院执行局,配合法院执行,这时发现,这笔200万的贷款纠纷,判决书上并没有他的同学赵某淼的任何信息,银行一直对接的是“赵某翔”。

赵某翔到底是谁?随后,程志向户籍地封丘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提出了调查申请,封丘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于2019年2月26日出具了一份证明,显示:“原我辖区居民赵某淼,男,汉族,身份证号410****,与封丘县城管所赵某翔410****系重复户口,户口清理整顿时城管所将赵某翔户口于2013年5月6日注销,两者系同一人。”

“赵某翔户口信息已于2013年5月6日注销,法律意义上,已经不存在这个人。而我做担保的那笔贷款是银行2015年为赵某淼的公司办的,银行为何会将贷款贷给一个法人户口‘不存在’的公司?这算不算审核漏洞?”程志表示,如果银行审核严格、当时发现这个问题,他肯定不会为这样一笔贷款做担保!

【判决】211万余贷款需偿还,银行对两套房有优先受偿权

这到底是怎样的一笔贷款?随后,记者从程志处看到了高新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份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记载了这笔贷款的始末:

2015年9月30日,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与河南中丰科贸有限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定银行向中丰科贸提供授信额度200万;由赵某翔、衡某岭提供最高额保证;程志、衡某海提供最高额抵押保证。同日,程志、衡某海分别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其中约定程志将其位于郑东新区天赋路一套房产抵押给银行;衡某海将南阳路一套房产抵押给银行。

后因中丰科贸公司未及时还款,银行起诉至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21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191民初16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丰科贸偿还银行本金、利息、罚息等共计211万余元。衡某岭、赵某翔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行有权就程志、衡某海名下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2019年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河南中丰科贸有限公司以及衡某岭、赵某翔、程志、衡某海等人均成为被执行人。法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其中,程志房产被法院查封,本人被法院限制高消费。

2019年5月30日,经程志提出异议,法院下达解除限制其消费令的决定。2019年下半年,衡某海房产被法院拍卖,成交价140余万。目前,该案仍有数十万的标的亟待执行,程志房产仍被法院查封、银行卡被冻结。

【追问】联系方式都留给银行,贷款逾期到判决生效期间,咋没接到通知?

除了户口注销问题,程志还发现了其它问题。

程志介绍,赵某淼早有配偶,其妻为衡某,两人于2004年2月24日登记结婚。赵某淼在与银行对接贷款事宜时,也曾以担保人身份出现在合同里。银行为何不经其配偶的同意,就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本应是夫妻共同债务,结果现在妻子可以不需要担责。”

此外,程志很大的一个疑惑,那就是相关的告知义务。程志表示,这笔贷款逾期后,他本人没有接到银行的任何催款通知,赵某淼逾期贷款,银行是不是应该告知相关的担保人?银行决定起诉后,他本人也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导致其丧失了出庭的机会。“我本人第一次知道这个事情,是判决生效后,银行派人把结果送到了我家。”程志说,他本人的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当初贷款时候,都留给了银行,但发生问题后,在贷款逾期初期、后期、到法院起诉初期、法院立案、法院开庭、法院判决等关键环节,银行均未与他联系,致使其丧失了上述重要环节的辩护权。

办理贷款之时,程志本人为何没有注意到赵某翔的名字问题?为何没有提出异议?

“这就是我缺乏法律意识的地方!”程志表示,当时的文件非常多,他既然已经同意用房子帮老同学做担保,就没细看条文就签字了,并未发现名字问题。因此,他本人愿意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不过,他认为,上述提出的银行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是不是也应该给个说法?“一定程度上看,银行作为贷款发放机构,有成熟的审批流程、规范的法务,可以规避掉各种风险,我作为个人,相对银行算是弱势群体。一旦发生问题,是不是所有的风险都要弱势群体来承担?银行是不是一点责任都没有?”

【回应】银行:一切按合同办事

对此,赵某淼本人如何回应?当初为何会使用注销户口办理贷款?

近日,记者见到了赵某淼。他告诉记者,这笔贷款是真实存在的,因为前几年做生意资金链出现问题,才导致这笔贷款无力偿还,导致老同学的房子被查封。关于户口问题,他表示,此前的确有两个户口,他利用赵某翔户口办理贷款时,并不知道该户口已经被注销,银行方面当时也并未提出异议。

对于程志提出的系列问题,银行方面如何回应?

由于多次沟通无果,程志将此事投诉到了省银监局,近日,银行方面通知程志、赵某淼前往协商,记者陪同前往。

在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2楼办公区,记者见到了当初办理该笔贷款的客户经理颜姓工作人员、负责该案的法务魏性工作人员及另外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他们表示,希望程志撤回投诉,尽早还款,这样就可以不需要拍卖他的房子。

针对程志提出了户口被注销问题,银行工作人员表示,首先,贷款不是贷给赵某翔(赵某淼),而是贷给了公司;其次,赵某翔(赵某淼)作为公司法人,也是这笔贷款的担保人,银行当时已经核查了其提供的户籍等信息,尽到了相关的核查义务。

赵某淼已婚,为何办理贷款时没有审核其配偶情况?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当时收到了赵某翔(赵某淼)的单身证明。

贷款逾期、起诉到法院等种种环节,既然担保人程志也是被告之一,为何没有通知其本人?银行工作人员表示,传票是法院发的,不是银行发的;此外,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被告,不影响法院的流程。

对于银行的解释,程志表示无法认同。他认为,赵某翔户口已经注销,银行没有核实到这个重大问题是事实,应当给予合理的说法;传票是法院发的,但他本人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银行都有,为何没有提供给法院,而选择公告告知?

“(纠结)这个有必要吗?”一名工作人员最后问道。

程志表示,这个问题对于银行来说,或许是个很小的问题,公告告知与电话通知都是“按合同办事”。但对他本人来说,是关系到房子的“天大的事”。正是因为如此早期各种小问题的“不重视”,导致最终“尘埃落定”,成为被执行人那一刻,他才后知后觉。

银行前期审核是否存在漏洞?这笔贷款是否符合现行各项规定?贷款逾期后,银行相关告知程序是否规范?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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