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记者获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春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总金额262.5961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
据了解,6月2日,吴春红以再审无罪为由向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补偿费、医疗费等共计1800万余元,并要求原审案件相关公检法人员道歉。
河南高院审查后作出决定,决定赔偿吴春红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94.596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向吴春红赔礼道歉,对误工费、补偿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未予支持。
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民权县人和镇周岗村两名孩童中毒,致一死一伤,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吴春红为犯罪嫌疑人。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吴春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该判决。之后,吴春红及其亲属向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决定,省高院对吴春红故意杀人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再审期间,合议庭经过阅卷、充分听取吴春红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赴案发地核实证据、询问部分证人和原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于2019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随后,省高院对吴春红故意杀人再审案公开宣判,认为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当庭依法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吴春红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