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什么都可以等,唯独生孩子不能等,在这个特殊时期,孕产妇更需呵护。8月9日,郑州启动14个应急助产机构,为孕产妇的产检和分娩保驾护航。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启用前已建档的孕妇、启用时尚在待产的孕产妇以及个别医疗机构涉疫临时关闭前已建档和关闭时尚在待产的孕产妇,统一转移至此前确定的应急助产机构接受产检和住院分娩。

此外,学生的开学问题也备受关注。8月11日,记者从河南省教育厅获悉,我省《校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则》正式印发,其中明确,要因地制宜、一校一策,坚持属地管理,经当地疫情防控部门研判符合开学条件后,逐级上报批准。学校要做好线上教学准备。

除了特殊人群,疫情期间,容易“踩红线”的特殊行为也需关注,防控新冠疫情人人有责,知法、懂法,有序防控至关重要。

特殊时期,孕产妇咋办?郑州启动14个应急助产机构

8月9日,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郑州市启用14个应急助产机构,其中包括郑州市妇幼保健院、金水区总医院、郑州市中心医院、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惠济区人民医院、郑州市第十五人民医院、郑州人民医院郑东院区、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河南省省立医院、新密市妇幼保健院、新郑市妇幼保健院、登封市妇幼保健院、荥阳市妇幼保健院、中牟县妇幼保健院。

按照规定,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孕产妇和儿童,郑州市卫健委将按照规范转运至具备产儿科救治能力的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接受治疗。

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启用前已建档的孕妇和启用时尚在待产的孕产妇以及个别医疗机构涉疫临时关闭前已建档和关闭时尚在待产的孕产妇,统一转移至此前确定的应急助产机构接受产检和住院分娩。

封控区内的助产机构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落实预约就诊、进院扫码、测温、戴口罩、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措施,在各病区设置隔离(过渡)病房,在产房设立隔离分娩间。急诊产妇来院后,在核酸检测结果出来之前先入住隔离(过渡)病房,在隔离分娩间进行分娩。

接收由封控区内转入孕产妇的应急助产机构,也需设置隔离(过渡)病房,在产房设立隔离分娩间。转入病人在核酸检测结果出来之前先入住隔离(过渡)病房,在隔离分娩间进行分娩。

“两癌”“两筛”民生实事目标人群需提前调整筛查时间。其中,对有时间节点要求的产前筛查孕妇,建议优先选择就近的封控区外定点机构进行筛查。定点机构将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工作要求,落实预约诊疗和相关防护措施,安排专人专区,按照服务流程和规范提供服务。

如果孕产妇健康码为红码或者黄码咋办?郑州市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表示,红码或黄码的孕产妇需拨打120,会将其送至定点医院。

学生啥时候开学?河南省教育厅发文:做好线上教学准备

8月11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校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则》(以下简称《要则》)正式印发。

《要则》明确要因地制宜、一校一策,坚持属地管理,经当地疫情防控部门研判符合开学条件后,逐级上报批准。做好线上教学准备。落实“四早”要求,关注留校师生、中高风险地区师生、实习实训师生和后勤服务人员并加强管控。

《要则》要求学校实行封闭管理。把好校门关,严格进出登记、扫码、测温、消毒等制度,外卖配送、快递以及无关人员车辆不得进入校园。落实属地要求,配合核酸排查,全面摸排师生健康状况,掌握暑期行踪,严格入校核验措施。

《要则》提到要普及新冠肺炎防治知识,提高防护意识,科学佩戴口罩,养成勤洗手、常通风、“一米线”等良好习惯。此外,学校要开展疫苗接种宣传引导,应接尽接,应接早接,及早筑牢校园免疫屏障。

《要则》还规定学校非必要不举行线下大型活动,严控活动规模、时间,引导师生保持合理社交距离,错时错峰上下学、分散就餐;规范重点场所环境监测和卫生防疫措施,卫生防疫和消杀相结合,营造健康校园环境;备足口罩、消毒液等公共防疫物资,独立设置隔离观察室;增强校医、卫生专业人员等防控队伍力量。

此外,学校还要关注师生员工心理状况,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开设心理咨询热线,重点对未能及时开学的师生做好心理疏导。

哪些行为“踩红线”?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将被从严惩处

防控新冠疫情人人有责,知法、懂法,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提到,对于不听从防疫指挥,扰乱防疫秩序,辱骂、殴打医护人员、防疫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故意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行程、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报告等瞒报、谎报行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依照有关法律从严惩处。

拒不接受强制执行,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产品、利用疫情进行诈骗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早在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就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每个人的责任义务以及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提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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