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财立方】 物业公司将电梯广告收入等公共收益归自己所有,是否侵犯小区业主权益?
9月17日,郑州市召开《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专题新闻发布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二级调研员、工会主席张振峰在会上表示:首先明确,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他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出入口、电梯等属于业主共有的部位和设施设备,利用这些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其产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事实上,此次新修订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是不能擅自挪用、侵占。物业公司可以将这部分收益用于公共部位的维修、更新、改造等用途,而不能挪用,也不能用于物业公司自己的开支。另外,物业公司还应当依法将这部分收益和开支情况进行公示。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作为业主应该如何维权?张振峰介绍,对于该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责令退还,处以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广大市民朋友发现有这种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反映,我们会依法予以查处,切实维护广大市民朋友的合法权益。”张振峰说。(记者 贾永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