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记者 冯子雍 通讯员 鲁维佳 马永川

正值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节,大家都开启了“买买买”模式,执行法官也趁被执行人有可能在家休息“买买买”的有利时机,持续加大工作力度。11月11日下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就通过上门释法明理,成功执结一起因房屋租赁所引发的纠纷。

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52500元的执行款。

事情要从2019年12月27日说起,当时苏某与韩某签订了一份《房屋出租合同》,约定苏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租给韩某,租期十年,5万元租金一次性支付。苏某保证该房屋为新房简装,并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给韩某使用,如苏某不能按时交房,将视为其违约。

合同签订后,韩某如约支付了5万元租金,苏某却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韩某。多次同苏某交涉无果后,韩某将对方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苏某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并在履行交房义务后赔偿其损失4300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苏某应继续履行其与韩某于2019年12月27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房屋交付韩某。

但判决生效后,苏某并未履行,于是韩某向惠济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上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背靠背”的交流,劝说其换位思考、平等协商。

11月11日,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苏某向韩某返还租金及利息共计525000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苏某当场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租房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法律行为,大家在签订租赁协议前,除了对房屋现状进行实地考察外, 也要详细调查房屋‘法律状况’,核实出租人是否是房屋所有权人或有权代理人,并要求其出具不动产权证等。”本案执行法官表示,在签订合同时,也应对容易引发纠纷的交房时间、房屋内设施及家具、租金支付方式及一方违约后的责任承担等进行清楚明确的约定。

此外,执行法官提醒称,在发生争议后,注意平等协商、充分沟通,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而不是带着怨气、自觉占理,便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处理纠纷,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自身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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