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冯子雍
商户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开门做生意,房东一纸诉状将商户告上法庭,要求起返还商铺并支付所拖欠的412500元租金、违约金。在房东胜诉后,商户以在租房之后投入不少费用进行装修为由,拒绝搬离。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12月21日,大河报记者就从惠济区人民法院获悉这样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疫情影响生意,拖欠租金后被要求返还商铺
2020年3月,常宇(化名)与王豪(化名)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常宇将建筑面积约540平方米的商铺出租给王豪用作商业经营,租期十年,每年租金33万元,租赁期间,每三年租金递增15%。合同签订后,因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王豪承租的商铺客流量不大,营业收入较少,坚持撑了几个月仍没有起色。
随后,王豪多次和常宇协商,租金减免了4万余元,但他仍拖欠部分租金未能支付。
多次沟通无果后,常宇便给王豪发出了书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但拖欠的租金却一直没要回。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王豪返还商铺、支付所拖欠的租金412500元及违约金。
受疫情影响经营不佳,无力支付租金,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审理?
【审理】房东胜诉,酌定减免租户1个月租金
记者了解到,法院经审理认为,常宇与王豪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该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合同签订后,常宇已按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交付王豪使用,王豪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租金,但其并未按约足额支付租金,因此,常宇要求解除上述合同、王豪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按合同约定,王豪应向常宇支付尚欠的租金,考虑到郑州特大暴雨及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减免王豪1个月租金。王豪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实属违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支付违约金5000元,常宇诉请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民事判决如下:1.解除常宇与王豪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2.王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案涉商铺返还给常宇;3.王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宇拖欠的租金、违约金共计198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租金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4.驳回常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租户分三笔支付178000元租金,并于一周内从商铺搬出
但判决生效后,王豪并未履行,无奈之下,常宇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得知,由于常宇与王豪双方意见不一致,在合同解除后,房屋未能交付于常宇,常宇无法再次出租;而王豪则表示,其在租房之后投入了不少费用进行装修和布置,且目前经营困难,没有订单及收入不说,还要给员工发基本工资、支付水电费及租金,实在是难以维持。
“如果简单地强制执行,可能会加剧双方矛盾,也会导致后续腾房等难以执行,要想办法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也让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早日实现。”综合考虑之后,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地向双方梳理案情、权衡利弊,希望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谅互让的态度,合力降低经济损失,积极协商化解矛盾。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王豪分三笔向常宇支付178000元的租金并于一周内从商铺搬出,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和解协议达成后,王豪在执行法官的督促下履行了全部执行款并从商铺搬出,这一起租赁纠纷案也到此结束。
来源:大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