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婚便生下孩子,两人和平分手后,孩子跟随母亲生活,但父亲却拒绝支付抚养费怎么办?12月27日,大河报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经过执行法官多次劝说被执行人,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沟通,孩子的母亲现已领取到3万余元的执行款。

【案情】非婚生子分手后,父亲因工作变动拒绝支付3万余元抚养费

范先生和毛女士在2014年相识,随后恋爱同居,毛女士于2015年7月生下一子。然而好景不长,孩子降生后不久,毛女士和范先生就开始因生活琐事闹起了矛盾。

2017年,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同居关系就此解除,双方约定:孩子跟随母亲毛女士一起生活,父亲范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共计2000元,还约定每月可以探视一次。两人“和平分手”后,起初,范先生还能按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但从2019年起,范先生便不再主动给付了,孩子遂起诉到了法院讨要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做出民事判决,判令范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抚养费28000 元,并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 2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但判决生效后,范先生并未履行,孩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经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范先生虽然愿意支付抚养费,但他目前已从原单位离职,仅靠做兼职为生,现有的积蓄在交完房租后仅能勉强维持生活,每月要求其支付2000元抚养费过高,且两人分手后,毛女士也拒绝让其探视孩子,故一直拖欠着抚养费未能支付。

“抚养费的执行存在长期性,如果简单地对被执行人范先生的财产进行划扣,则虽然可以快速结案,但只能临时解决当下的问题,从长远看,不能真正化解矛盾,甚至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带来负面影响。”考虑到这一问题,执行法官多次劝说被执行人,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沟通,劝说他们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换位思考、积极沟通,共同给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经过执行法官反复沟通,被执行人范先生将所拖欠的抚养费交到法院,毛女士也表示今后一定积极配合范先生对孩子的探望。最终,本案得以顺利圆满执行完毕。

【说法】同居生子“一拍两散”后,还要支付抚养费么?

“抚养费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必需的费用,一般来说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婚生子女,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而在婚姻关系以外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执行法官随后表示,而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对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予以明确规定,按照通常理解,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现实生活中主要包含三种情况: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

生父或生母可以拒绝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视同仁,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男方或女方作为孩子的父或母亲对非婚生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时,应当支付抚养费。而抚养费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冯子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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