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体罚、有偿补课、学术抄袭……这些有违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今后将有明确的处理办法。2月22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从河南省教育厅获悉,我省正式印发《河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和《河南省实施〈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划了红线。
【两个细则,涵盖幼儿园到高中全阶段】
据了解,此次我省同时出台两个细则,分别是《河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和《河南省实施〈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
其中,中小学教师涵盖我省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下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违反职业道德,咋处罚?】
据了解,细则中的处理办法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其中,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中共党员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此外,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此外,因管理不力导致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记过以上处分的,取消该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或次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取消该校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年评先评优资格。
【哪些行为会被处罚?】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了解到,此次出台细则详细说明了多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列举较为详尽,处罚的权限界定充分考虑了学校和基层教育部门实际,以及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管理实际。
此外,文件制定的过程中充分吸纳了郑州、安阳、濮阳、南阳等地已经出台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内容,以及基层学校在日常教学管理过程中探索实行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师德违规查处通报和报告制度,强化师德师风问题治理能力,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查处做到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坚持‘零容忍’,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究,坚决遏制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蔓延,推动建立宣传、教育、考核、奖惩、监督‘五位一体’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应予处理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严重后果。
(四)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一)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二)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违反教育规律,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十三)侵吞、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或有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
(十四)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应予处理的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严重后果。
(四)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五)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六)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八)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九)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一)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二)组织、推荐或诱导幼儿参加校外培训,或为校外培训机构等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三)侵吞、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或有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
(十四)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樊雪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