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工程堆料场存放砂石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执法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整改,经营者仍不悔改,被罚4万元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该经营者起诉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维持原判。
【堆料场砂石裸露未覆盖,经营者被罚后将环保部门告了】
2021年2月,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在督查过程中,发现原告李某铭经营的堆料场大面积砂石裸露未覆盖,也未采用湿法作业处理,于是将该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办理。
同年3月8日,被告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的执法人员到该堆料场现场勘察,拍照取证,制作笔录,并向其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砂石进行覆盖。
3月1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场检查,发现该堆料场没有整改,仍有大面积砂石裸露未覆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遂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李某铭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有统一监督管理辖区大气污染防治、依法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李某铭经营的堆料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对堆放的砂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依据相关条例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李某铭的诉讼请求,李某铭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表示,大气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近年来,全国各地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空气质量稳中向好,但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必须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扬尘污染就是人民群众身边常见的环境问题之一。
上述案件中,李某铭经营的堆料场从事砂石经营,生产作业过程未采取湿法作业,未对大面积砂石进行覆盖以防止扬尘污染,其行为侵害了周边居民的环境权益,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经过调查,先向李某铭下达了责令整改决定书,要求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之后,在第二次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堆料场仍然存在大面积砂石裸露未覆盖的情况,遂向李某铭作出了处罚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的做出过程充分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且在1万元到10万元的处罚幅度内,根据李某铭经营堆料场的违法情节,确定罚款金额为4万元,裁量幅度适当。李某铭起诉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高鹏 通讯员 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