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4月25日,郑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白皮书从案件特点分析、各类型具体案件分析等不同维度解读了郑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大河网记者从白皮书中了解到,目前,郑州的专利纠纷主要集中在日用电子、厨卫洁具、灯具照明、五金建材、农机、仪器等6类产品上。

服判息诉率为91.4%,与去年持平

先来看一组数据。郑州中院2021年以来共受理各类一审案件2359件,审结2176件。共受理各类二审案件126件,审结126件。

除了郑州中院,自2021年6月开始,港区法院和管城法院在受理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基础上,增加受理郑州地区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两个基层法院2021年共受理案件2211件,审结2154件。

在息诉率方面,郑州中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占比2021年为98.37%,服判息诉率为91.4%,均与去年同比基本持平。

从案件特点来看,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有这些特点:

涉及行业领域广

当事人诉请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涵盖了玩具、服装、食品、医药、通信、机械、农业等诸多与群众衣食住行密切相关的领域。

案件标的及社会影响逐年增大

案件涉及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较高,权利人一审主张侵权赔偿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逐年增加。有些敏感案件不仅涉及前沿专业领域及经济发展新业态,还关乎社情民生,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技术类案件数量与去年基本持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发明专利权、垄断、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侵权等案件为技术类案件,二审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受理776件,与去年基本持平。

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得到强化

运用诚信诉讼机制,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进行司法惩戒。2021年9月,适用司法惩戒,对洛阳某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进行制裁,罚款10万元,其申请复议后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驳回,维持原处罚决定,对潜在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权利人合法权利得到有效维护

针对“举证难”问题,对故意阻挠法院进行证据保全的情形采取不利于该行为人的事实推定,充分运用诉前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措施,及时、高效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侵权数额的认定方面,综合考虑原告权利类型、实际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被告主观过错、非法获利、侵权范围及影响等因素,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结的案件中,权利人保持较高的胜诉率。

新冠肺炎疫情、洪涝灾害对案件处理形成客观影响

案件当事人经营活动开展较为困难,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洪涝灾害等因素,合理确定判赔数额,在调解工作中,加大明法释理力度,最大程度促成案件调解息诉。

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

适用惩罚性赔偿,必须符合主观和客观要件,主观上被告应具有侵权的故意,客观上被告的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为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涉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侵害专利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22件。

从各类型案件具体分析来看:

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统一了执法尺度

知识产权实行“三合一”审判模式以来,改变了由各地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分散局面,执法尺度得到统一,知识产权犯罪信息得以集中,在审判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数量保持基本稳定,注重保持高压态势和打击效果。如李某某等28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案件,严厉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消除了危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潜在隐患,被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确定为年度《3·15案例》。

侵害专利权案件:发明专利占比重

发明专利纠纷占专利权案件比例增加明显。2020年达到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总量的15%以上,2021年为24%。专利纠纷主要集中在日用电子、厨卫洁具、灯具照明、五金建材、农机、仪器等产品上。

如先前审结的原告清华大学、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法院判定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该案去年被写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公报案例。

“傍名牌”“搭便车”现象仍然较为突出

部分经营者为在短期内获取高额利益,采取假冒、模仿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标志,故意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者误认,侵夺商标权利人的市场交易机会。即使被提起诉讼,仍采取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不当提起上诉等手段拖延诉讼,谋求不法获利空间。需要在司法保护中加强“禁止令”的适用,对于从事生产、制造行为的经营者提高判赔数额。

如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多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年度50大典型案例,并与另外2起商标侵权案件,共同被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确定为年度《3·15案例》。

 侵害著作权案件分析(非技术类案件)

从侵权方式看,随着互联网被广泛应用于人们的生活,通过互联网实施侵权的案件增加迅猛。表现为被诉主体通过互联网传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

从侵权的主体、客体看,被诉主体呈现多样性,但主要集中在KTV行业和提供下载的音乐网络平台;被诉侵权作品多以文字、美术作品、视听作品为主。

从管辖法院看,随意制造管辖连接点的问题较为突出,特别体现在涉及网络信息传播权方面。通常表现为,诉讼主体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等均不在所诉法院,权利人或有关利益方在全国多个地区成立公司,并授权成立的公司提起诉讼。

植物新品种案件分析

审理的品种逐步多样化。侵权品种由以往的小麦、玉米、大豆、水稻等主要农作物,逐步向林木品种延伸,包括梨木、花木、桃木等。保护的品种包括“郑单958”“中科4号”“隆平206”玉米、“百农207”“郑麦379”小麦、“丹霞红”“早红玉”梨木、“红叶冬桃”桃木、“四季春1号”花木等多达二十几个品种。

案件影响越来越大。有力保护了植物新品种权人合法权益,提高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的积极性,为创新主体提供明确、稳定、可预期的规则指引,维护了粮食安全保障。在去年有3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典型案例基础上,今年又有2篇案例成功入选,分别为侵害植物新品种纠纷案和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委托开发合同案件(技术类案件)

随着网络应用的迅速发展,市场交易、娱乐办公各类软件平台、APP应用程序不断涌现。一些市场主体为谋取不当利益,通过复制、修改权利人软件源代码及功能界面的方式,窃用权利人智力劳动成果。法院在借助技术比对手等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判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原告长沙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协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年度50大典型案例。

行政案件分析

此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需要强化司法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作,对双方分别在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反映本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共性问题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促进协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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