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停车,我接受处罚,毕竟是我违法了,但是把车拖走以后的停车费,根据法律规定是行政机关承担的,怎么还是让我来出呢?”市民齐先生因为违法停车,被交警开了罚单,车也被拖到了停车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6条的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但是当齐先生第二天去取车的时候,停车场却要他交停车费,这让他很不解。

车辆违停被拖走,除了交罚款还要交停车费

齐先生住在郑州市经开区经开第八大街。今年8月2日中午,齐先生开车回家,因为小区里车位停满了,他就把车停在了小区外的马路边。

当天傍晚,齐先生下楼准备开车出行,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起初以为是车被偷了,他赶紧打了110报警,民警提醒他:是不是车辆违停了?是的话可能是被交警拖走了。

齐先生赶紧又打了一圈电话,最后从郑州交警四大队一中队的民警口中得知,自己的车确实是被拖走了,拖到了附近的一个社会停车场里。

此时天色已晚,齐先生决定第二天再去取车。次日一早,齐先生来到停车场,找到了自己的车,同时在车窗雨刷下面,还贴有一张违法停车告知单。

“确实是咱违停了,警察罚款,这没啥可说的。”齐先生说,违法停车,他愿意接受处罚。可是在他准备开车离开时,停车场还要求他缴纳一天的停车费15元,这让他不能接受。

“违法停车,我已经被处罚过了,而且我的车是被扣押了,怎么停车费还让我出呢?”齐先生说,他专门去查了相关法律,这个停车费不该他出。

齐先生和停车场的人理论了半天,对方始终坚持收费,最终他只好交了15元停车费才把车开走。

停车场:自己是社会停车场,不管什么车停了都要收费

通过查询相关法律记者了解到,在公安部下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第58条规定: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对齐先生而言,他在车辆被拖走后的第二天就去取车,显然不属于逾期未领。

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的第26条也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为什么停车场还要收取齐先生的停车费呢?8月6日下午,记者来到齐先生所说的停车场,该停车场位于经南九路与经开第八大街附近,名叫郑州昶扬停车场。该停车场有正规的收费公示牌,显示车位数为230个。

记者联系了停车场负责人,对于齐先生的质疑,他回应称,自己开办的是社会停车场,不是交警部门指定的事故停车场,所以在场内停放的车辆都要收取费用,和车辆是否被拖延没有关系。车主如果对收费有疑问,应当去向交警队反映。

现场采访中记者记者还注意到,该停车场设计有南北两个出入口,但是只有南侧的出入口是开放的,北侧出入口被人为设置了隔离桩,阻断了车辆通行。而根据《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

交警队:财政支付停车费支出过大,上级要求改由车主承担

拖走齐先生车的是郑州交警四大队民警,记者随后也联系了郑州交警四大队,关于齐先生被要求缴纳停车费一事,该队一位民警表示,将违停车辆拖移到社会停车场,是上级的通知要求。此前,上级下发有专门的文件通知,要求对违停的机动车统一拖移到社会停车场,停车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目前全市各交警大队都在按照这一要求执行。

对于这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有知情人士介绍称,是因为近年来郑州市财政用在违停车辆停车费方面的支出太大,财政负担太重,所以才有了上述通知。对于路边违停的机动车、电动车,都会拖到社会停车场,停车费不再由财政承担。此外,即便是对发生交通事故等违法的车辆,财政也只是承担一定时间内的停放费用,超过时限后也要由车主承担停车费用。

说法:“上级通知”与上位法相悖,应为无效

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的于继春律师认为,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因扣车产生的费用,应该属于交警队的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

至于交警部门所依据的“上级通知”,于律师认为,该通知的内容明显与《行政强制法》相悖。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抵触的规定是不合法的,最终是无效的。这是我国法治统一的宪政要求,不允许政出多门。上面有政策,下面有对策变相违法,作为事件中的当事人,可对此提出申诉,公益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以解决不正当收费的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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