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期,最让人恐惧的莫过于,在大雨中赶路,走着走着人就没,掉进了被水冲开的窨井里。尤其是这两天的降雨,使得脚底下的井盖安全,再次成为众多市民关心的话题。那么,什么是“问题井盖”?被整治的“问题井盖”是如何验收?其要达到什么标准,才能通过验收?“低头族”被无盖窨井所伤,谁来担责?看手机是否能成为施工方拒绝赔偿的理由?针对这些问题,记者多方走访来为你逐一解答。
什么是“问题井盖”?它的数量还多吗?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李帅文图
所谓“问题井盖”,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比如:井盖出现下沉凹陷,其底座很可能已经严重受损,一旦有车辆,或骑电动车市民从上边碾压,就可能引发窨井坍塌,从而导致车辆受损、人员受伤,这就是“问题井盖”的安全隐患。当然,这只是安全隐患一般的“问题井盖”,安全隐患严重的“问题井盖”甚至能威胁到市民人身安全。
郑州计划下半年整治10万座问题井盖
郑州市井盖办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根据郑州市窨井盖普查建档数据统计,郑州市(16个县市区)公共区域窨井盖总数量为203.4750万座。其中,开放式公共区域(城市道路等)窨井盖数量为129.0154万座,窨井盖病害数量约20万座;封闭式公共区域(学校、医院、居民小区、公园、车站、体育场馆等)窨井盖数量74.4596万座,窨井盖病害数量2.1858万座。
综合上述数据,郑州市的“问题井盖”约有22万座。在去年,郑州市(16个县市区)共完成了“问题井盖”整治112425座。今年上半年,截至6月30日,郑州市(16个县市区)又完成了22756座“问题井盖”的整治,也就是说,郑州市的“问题井盖”还剩约有8万座。
郑州市井盖办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对今年的“问题井盖”整治计划是自我加压10万座。因上半年,郑州市各县市区是以工程立项为主,主要履行招投标手续,以致完成率偏低,主要工作量将集中在下半年进行。
“问题井盖”整治验收,是用脚步逐个丈量
为了解“问题井盖”整治后是如何验收,7月6日上午,记者跟随郑州市井盖办验收组一同前往了航空港区,对整治后的“问题井盖”进行现场验收。
在郑州市航空港区郐城路上,郑州市井盖办验收组工作人员和港区市政工作人员,从郐城路与新港大道交叉口开始,由西向东步行,对郐城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绿化带里的井盖逐一检查验收,直到郐城路与舜华路,全程约有2.2公里。
“人行道上的井盖是最关键的,井盖周围必须采用大块切砖法进行铺设,每块地砖都不能小于整砖的三分之二,这样可以牢固固定井座,提升井盖安全。”检查验收中,郑州市井盖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每个月1日到10日,会对郑州市16个县市区上个月完成整治的井盖进行现场验收。这些井盖既有快慢车道、人行道、绿化带里的窨井井盖,也有路边收水边井雨水箅子,他们当天会对港区四条路上已完成整治的井盖进行验收。
在验收中,他们会详细查看井盖整治的工艺是否符合要求,比如刚才介绍的人行道井盖大块切砖法,用脚踩踩其井盖周围的地砖是否牢固;还有收水边井是否采用快硬自流料将井座包裹,且厚度达到20厘米以上;还有防沉降井盖是否与路面平齐,是否安装防坠网等。
对于达到整治要求的,他们会进行记录;对于达不到要求的,他们也会记录,并给负责整治的部门下发整改通知,要求其进行整改。
随着天气越发炎热,验收工作仍在继续。其间,验收组工作人员还打开了多座完成整治的窨井,站在防坠网上,检查防坠网是否安装到位和其安全性。
无盖窨井伤人 施工方、物业公司均担责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段伟朵通讯员高方方
7月7日,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一起无盖窨井伤人案作出判决。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
“低头族”被无盖窨井所伤,谁之过?
2021年9月18日凌晨时分,小李(化名)聚餐后边走边看手机,经过某物业公司服务区域,不慎掉入无盖窨井中,致使其受伤。据了解,某园林工程公司正在此处施工,且未在无盖窨井附近设置警示标志。
事发后,小李被送往医院,被诊断为胸部外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住院治疗8天。随后,小李将物业公司、园林工程公司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3万余元。
法院经依法审理,综合确定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小李5000余元;某园林工程公司赔偿小李1.5万余元;剩余损失小李自身承担。
【说法】
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承办此案法官介绍,该案系窨井等地下设施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在主观过错要件上实行推定,只要未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安全措施,直接推定有过错,不需要由原告来证明被告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园林工程公司作为施工方未对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且未能证明采取了安全措施,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施工时案涉小区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且附近商铺正常营业,被告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此仍应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其不能证明已尽到管理责任,因此应当承担20%的责任。从事发时的录像可以看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边走路边低头看手机,对其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应当承担20%的责任。
【提醒】
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应明确法律责任,避免损人不利己
据介绍,在司法实践中,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常以不可抗力、受害人存在过错或者损害系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等原因,来主张自身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可知,即便存在其他外来原因致使损害发生,管理人也应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管理、维护职责。不过,如果受害人对所造成的侵权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造成其自身损伤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管理人的部分法律责任。
金水法院提醒,窨井变成“伤人”陷阱,类似悲剧一直不断发生,厘清责任、确定赔偿主体固然重要,但更应思考如何杜绝事故发生。加强窨井安全监管,增强安全措施是必然的。同时,作为行人,应尽到注意义务,增强风险意识,防患于未然,才能避免窨井伤人的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