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吕高见

前段时间,有市民反映,在新郑市龙湖镇见到装着警灯、车身喷涂有综合执法标识的电动车上路执勤,经常看到社区工作人员驾驶这辆车巡逻,警灯不是只有公安部门等特殊车辆才能使用?社区工作人员驾驶这辆车也有权利使用吗?

7月18日,邻妹妹口碑榜第14期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报道发出后,引起新郑市相关部门重视,涉事车辆的警灯已被拆除收缴!

此前,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新郑警方已安排交巡警大队民警查找该车辆,依法将对非法安装的警灯进行强制拆除。有市民表示,社区工作人员更要做好表率,这样的执法车虽然巡逻过程中,警灯能起到震慑人心作用,但是大家心里觉得不太舒服,容易造成恐慌。

7月19日,此事有了最新进展。

新郑市交巡警大队六中队受访时表示,7月15日12时05分,他们副中队长冯广伟、民警高卫东赶往新郑市龙湖镇沙窝李社区服务中心院内,发现该综合执法车辆,经询问该车辆为沙窝李辖区的巡逻车辆,民警现场依法对该综合执法车辆非法安装警灯进行拆除收缴,并对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5条第1款非法安装标志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7条处以200元罚款。

交警部门提醒,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5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责任编辑:孙晓艳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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