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7月18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获悉,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第一批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据了解,“铁拳”行动旨在聚焦食品安全领域,引导食品行业落实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营造良好食品安全氛围,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一:郑州市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郑州福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月27日,郑州福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蔬菜卷、贝壳酥”食品,经异地抽样检验显示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GB 17401-2014)要求。经现场检查调取该公司生产及销售记录显示,该公司生产的两批次食品已通过郑州市某饼业批发商行销售到省内各地市,涉案食品货值金额0.58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2年4月26日,郑州市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郑州福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585万元、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乡市东新面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挂面案
2021年11月11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显示位于辉县市清晖路北段路西的新乡市东新面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全麦荞麦挂面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添加防腐剂挂面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2年1月7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乡市东新面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挂面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59元及召回违法生产经营的不合格挂面18件,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锋涉嫌生产、销售商标侵权白酒案
2022年5月5日,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龙安区李某锋住处依法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处为李某锋生产涉嫌商标侵权白酒的场所,其在网上购买五粮液、国窖1573、泸州老窖特曲、洋河大曲青瓷等白酒包装材料,将二锅头、绵竹等白酒灌装到回收的上述品牌旧酒瓶中销售。现场发现已灌装好的五粮液、国窖1573、泸州老窖特曲和洋河大曲青瓷等白酒30余箱,及剑南春、五粮液、水井坊等白酒包装材料1600余套(个)。初步核查李某锋生产销售涉嫌商标侵权白酒货值金额55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实施刑事追诉。2022年5月9日,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李某锋涉嫌生产、销售商标侵权白酒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四: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查处漯河市桂花香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12月17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接到源汇区委网络舆情督办后,依法对漯河市桂花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10月份以来,生产桂花香牌猪肉香葱水饺共计335箱,每箱销售价格53元。该产品外包装主要内容有:名称:猪肉香葱水饺;产品类别:含肉类;配料:小麦粉、饮用水、猪肉、圆白菜、大豆组织蛋白、香葱、洋葱、姜、植物油、食用盐、酱油、白砂糖、味精、香辛料等,其执行标准:SB/T10412。而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添加的配料主要是:小麦粉、饮用水、肥膘、鸡脖皮、鸡大胸等,与产品外包装标注的主要配料不符,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2022年1月13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对漯河市桂花香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作出处以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案例五: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桥区长台关同心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1年12月23日,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显示平桥区长台关同心超市经营的粉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一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粉条50斤,销售了40斤,货值金额2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2年3月21日,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桥区长台关同心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9元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康亚飞)